
自去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来,这一被坊间解读为“有案必立”的制度,在化解“立案难”问题的同时,也遭遇了违法诉讼、滥用诉权等新“尴尬”。
一市民走路时不慎踩翻井盖、受伤,欲告井盖,提出2000元的赔偿诉求;一人到法院起诉童星林妙可,只因其在林妙可微博多次留言未收到回复;一位律师起诉法院法官,理由是该法官开庭过程中未休庭,导致其出现健康问题……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令人哭笑不得。这些“奇葩诉讼”折射出的,是立案登记制在实行过程中遇到的困境。最高法立案庭副庭长甘雯曾表示,实行登记立案,敞开大门立案,就会有一些人想借用立案登记制改革滥用诉讼权利,甚至提起一些违法诉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推行立案登记制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诉权,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而现在频现的“奇葩诉讼”,背离了改革初衷,损耗着司法资源。
对于诉权滥用问题,司法机关显得有些“无奈”。“现在实践中最大的问题是滥用诉权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面对这些“奇葩”案例,北京高院立案庭副庭长杨艳曾表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是不是属于滥用诉权的一种,尚无明确的定义。
尽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到,“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惩治力度”,然而,对于如何惩治,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这也变相加剧了“奇葩诉讼”频出。
立案登记制度本是为了解决“立案难”的困境,而现在“奇葩诉讼”此起彼伏,也从侧面说明,我国的法律网还需进一步补全。
打官司并非儿戏。立案登记制旨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而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同样是针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因此,每个上诉人要依法行使诉讼权,不要乱用、滥用权力。就像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撰文说的那样,滥用诉权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基于理性选择,还是不要以身试法的好。
(责任编辑 师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