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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的房产继承权谁来保护?
2016-03-22 10:33:14 来源:新西部网

看到有关独生子女的房产的帖子,不禁顿生疑惑。独生女小丽想把父母留下一套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房管局却要其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公证处让小丽把她父母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才能办公证。律师从理论上分析:这套房产是小丽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1/2房产归母亲,剩余1/2房产属父亲遗产由母亲、小丽和奶奶(爷爷先于父亲去世)三人平分,母亲因此共分得3/6,小丽的外祖父母不在了,小丽实际只能得到父亲房产的1/3,也就是整个房产的2/6,加上母亲的3/6,小丽最终可以获得5/6的房产。其中的1/6要分给年迈的奶奶,奶奶过世后再又奶奶的几个子女继承,小丽只能代父亲的位置继承与自己的叔叔、姑姑、去世大伯的子女共同分享奶奶拿去的1/6。如此的法律条款真的不知道什么意思?其一,奶奶去世了,奶奶从小丽处分的一份财产就应给无偿地还给小丽,怎么能让一些对此房产没有任何付出的人来拿走由小丽父母创造的财富呢?这不是鼓励不劳而获吗?其二,奶奶毕竟年纪大了,叔叔与姑姑都会在奶奶死后过世,那么就是说叔叔和姑姑的财产对于小丽是无份的。其四,小丽大伯已经去世,大伯的财产也没有分给小丽一分一厘,凭什么大伯的子女要拿走小丽家房产的一部分?从道义上讲,小丽的父母早逝,独生子女的小丽已经十分孤独,还要将自己的房产分给亲戚们,不肯分甚至会被人告上法庭,连亲戚的一点亲情都要失去,真不知道这样的法律导向了什么?

将此案例再引申一下,若小丽是个未成年的孩子,父母双亡,父母只留下一处房产,这个房产将由自己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孤女的小丽只能获得此房产的1/5,而4/5的房产都要小丽与自己的叔叔、姑姑、舅舅、姨妈以及他们的孩子一起继承,而这些人的财产不会给小丽一分一厘,请问这样的法律公正吗?

将此案例再继续引申,在此案中小丽是个未成年的孩子,小丽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分得小丽房产之后过世,而小丽的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还健在,参与分配小丽房产的人将涵盖到与小丽家没有任何交往的远方亲戚,而孤女小丽的权力没有受到任何保护,这合理吗?

但愿法律可以公正一些,如果出现小丽这样的情况,首先要保证小丽得到完全的房产,小丽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一般都有养老金,有自己的财产,他们不必来再来分配小丽的房产,如果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没有养老金,没有房产,那就让法律做一个责任认定,要求小丽与自己叔叔、姑姑、舅舅、姨妈共同分担养老的责任,而不是硬性地掠夺小丽父母留给小丽的房产,房产不仅是财富,同时也是父母对小丽的关爱,是一家人的传承和精神寄托,为了争夺房产已经弄得多少人家分崩离析,亲人变仇人了,但愿有人能够保护一下失去父母独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王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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