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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都应有“被淘汰”之忧
2015-02-02 18:14:12 来源:

一个公务员如果出现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等情形,无论他是聘任制公务员还是常任制公务员,他都已经不符合公务员的基本要求,都应该卷铺盖走人。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不称职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联合发布《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可以解聘”和“应当解聘”聘任制公务员的14种详细情形,2月1日起实行,试行5年。

我国公务员聘任制从试行之初,就从两个方面被寄予了殷切期待:一是聘任制公务员主要从事专业技术类工作,将在这些高精尖领域强化人才竞争,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二是通过强化聘任制公务员的“被淘汰”的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逐步向常任制公务员传递、强化“被淘汰”的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使常任制公务员同样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和“被淘汰”之忧。

目前看来,第一个目的已经基本达到,一些政府部门的专业性强的职位、高端人才职位和辅助类职位实行聘任制,受聘者大多为竞争力强、可替代性弱的专业人才,以前那种“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的“混才”,在这种岗位上一天也呆不下去。至于第二个目的,情况仍不乐观,多数常任制公务员并未直接感受到“被淘汰”的压力,混日子、熬年头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好在变化正在发生——国务院上月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实行这项改革后,常任制公务员就与聘任制公务员一样,在职时个人要缴养老保险,退休后享受与社会其他群体衔接的养老保障,其与政府部门的“依附关系”逐渐淡化。

以往,常任制公务员在职时不缴养老保险,若不到退休年龄中途辞职,就没有养老保险的积累,日后养老缺乏保障,因此“选择成本”较高,很少主动辞职。这也使得政府部门不能轻易解聘、辞退常任制公务员,在管理考核上也不便严格执行标准。现在,常任制公务员与聘任制公务员一样缴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与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挂钩,如果中途辞职或被解聘、辞退,能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接轨,无后顾之忧。这有利于减轻政府部门解聘、辞退常任制公务员的压力,有利于像管理考核聘任制公务员那样,对常任制公务员进行严格“无情”的管理考核。

在科学、公平的管理考核制度下,一个公务员如果出现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等情形,无论他是聘任制公务员还是常任制公务员,他都已经不符合公务员的基本要求,都应该卷铺盖走人。“公务员淘汰制”不但要淘汰不合格的聘任制公务员,同样也要淘汰不合格的常任制公务员,在“被淘汰”的风险面前,所有公务员应当人人平等。

(责任编辑 王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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