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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费定价信息公开才是硬道理
2014-09-12 11:51:14 来源:《广州日报》

退票费本身就与诸多法律规定相悖,其合法性令人质疑。

在申请公开火车票退票费相关信息遭拒后,北京律师董正伟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国家铁路局撤销原答复,重新答复。

用法治精神破除信息垄断

服务意识欠缺,让原本应该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行业理直气壮地进行“信息垄断”。面对消费者对收费不合理的公开质疑,这些部门对应该公开的信息讳莫如深,就是认为没有什么力量能奈之其何。

从根本上说,破除“信息垄断”需要法治精神。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的责权划分,让监管部门权力有清晰的边界,依法行政,不拖延、不推诿;市场主体在法律框架内经营,承担公众服务职责,获取正当利润。这是公众的期待,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破除“信息垄断”顽疾,还需要多几个敢于运用法律武器“讨说法”的消费者,以执著的态度,对“信息垄断”坚决说“不”。有时候,这些个人维权的一小步,恰恰是改善整个市场环境的一大步。(新华社记者闫祥岭、白靖利)

退票费合法性值得质疑

实际上,退票费本身就与诸多法律规定相悖,其合法性令人质疑。

其一,依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解释权应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而,《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根本无权对客运杂费进行解释,其解释属无效解释,该规则规定退票费不合法。

其二,在法律的适用上,应该是后法优于先法,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作为部门规章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的效力不能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应该及时修改、调整。

其三,以往,我国的铁路运输属于垄断行业,因此,其任何收费标准都具有强制性特点。而现在,中国铁路总公司已经成为一家企业,其改制的目的就是去除垄断性。退票费作为垄断的历史遗留问题,理应得到解释说明。

(责任编辑 王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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