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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导“诱奸”学生,只败德不违法?
2014-07-14 09:45:29 来源:《新京报》

一则举报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春明,以学术经费开房,猥亵诱奸女学生的帖子在网上热传。近日厦门大学作出回应,学校已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展开调查,调查期间中止涉事教师吴春明的研究生导师资格,停止其招生和指导研究生。

教授“诱奸”女生涉嫌哪些罪名?

吴的行为可能不仅仅是“有违人伦,有悖师德”的问题,而是涉嫌强奸等多项刑事犯罪。

目前,仅仅由厦大组织调查远远不够,当地警方应及时立案侦查;而厦大先期介入,因受其职权和专业素养的限制,可能导致一些重要证据灭失,且将来难以取得,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根据报道所反映的情形来看,吴春明有可能涉嫌下面这样一些罪名。

一是涉嫌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该罪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女生网帖反映,吴春明“挑选老家在外地,温顺听话的女生”,“伺机严厉批评”等,“多数女生事后敢怒而不敢言”,“有的甚至割腕自杀”,这说明吴春明对女生实施猥亵行为,违背女生的意志,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

当然,如果查明吴春明只是利用了带研究生的便利条件,同学生进行了一些你情我愿、各取所需的性因素的交易,恐怕还只是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行为。

二是涉嫌成立强奸罪。该罪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该罪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都有性的意味,都有强制手段,两者的关键区别为,是否有发生性关系的意图和行为(有意图未得逞,成立未遂;有意图已得逞成立既遂)。

女生网帖使用了“诱奸”的表述,并附了吴春明在酒店裸露上身酣睡的床照,这还只意味着吴同女生发生过性行为。如果女生虽然受骗,但同吴发生性关系还是出于彼此的自愿,也不成立强奸犯罪。但是,吴春明若使用了“不就范即让女生论文通不过或最终毕不了业”等言辞,使得女生不敢反抗,则成立了法律所规定的“胁迫”;若使用了药物使女生渐渐昏睡,不知反抗,则成立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手段”,都是违背女生意志的表现,涉嫌成立强奸罪。

三是涉嫌成立贪污罪。本事件中,若学生的举报属实,吴春明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将学术经费用于同女生开房,当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共财物后用于个人的私欲,符合贪污罪的成立要件。从数额上讲,贪污金额达5000元即成立犯罪;不足5000元,情节严重的也成立。

鉴于上述理由,我认为,吴的行为可能不仅仅是“有违人伦,有悖师德”的问题,而是涉嫌刑事犯罪。女生的网帖应看成是向有关司法机关的公开报案,故当地警察应当主动介入,而不必等待厦大的移交。当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保护相关女生的隐私,担心隐私不保应是该类案件长期难以浮出水面的重要因素。

(责任编辑 王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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