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企业名称是企业的私权利,是自主权的体现,是权利的回归,这本身和冠不冠以“中国”字样毫无关系。
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入市参与竞争时,都希望自己拥有一个“叫得响”、“镇得住”、“撑面子”的企业名称。若按照“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征+组织形式”的标准配置来选择和评判,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字样的,无疑是最具“光鲜度”的。那么,要想在企业名称中冠名“中国”,到底需要符合何种条件,或者说有哪些讲究呢?
什么企业可以冠名“中国”?
在我们习惯称呼的国企、外企、民企中,什么企业可以冠名“中国”?只有国企。但是,在企业名称使用“中国”字样上,并非所有国企都有份、都能沾上光,实际情况是省及以下的国企都无缘(资格)分享,而仅有号称共和国“长子”的央企具有独享权。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约92家名称中前缀有“中国”的企业为国资委管辖的央企,构成了老百姓所说的真正的“国字号”企业群体。再以银行业为例,除了俗称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以及个别特定的银行外,其它数以百计的银行都无缘在企业名称中出现“中国”字样;保险业存在着与银行业相类似的情况。
外企不能在名称前缀中使用“中国”,必须使用在字号之后,并加上括号,如“尚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尼康光学仪器(中国)有限公司”。至于民企,完全杜绝使用。无论规模多大、名气多响、需求多强,“中国”是可望而不可即。
不难看出,在不同称呼的企业中,存在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的差别化、不平等待遇的现象。而从本质上讲,在中国的土地上,按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所有企业,都是中国企业,既必须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也应当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不能因为投资主体的“身份”差异,或者是习惯称呼的不同而有差别化待遇。面对国企、外企、民企客观上存在的非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进行溯源纠正。
权利的回归
央企、外企、民企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上的差别化待遇、歧视性规定的表象下,“透露”并释放着的是计划经济的延续及衍生,要实现平等待遇、公平权利,必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为婴儿取名是一件习以为常的事情,除姓氏之外,取什么名,或刚强、或柔和、或大气、或碧玉……各取所需,各自喜好;即便是同姓同名,更多地也是通过家长、地域、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的不同,或在户口本、或在身份证上加以区别;在入籍报户口时,民警对申报的姓名不会有任何的干涉,因为这完全是公民的私权,公权力不会、也不能介入。
企业名称的取舍虽说和婴儿取名不完全一样,但作为私权的属性是相同相通的。因此,要确立私权范畴须奉行私法自治自律的原则;对企业而言,只是因为需要通过企业名称的有效区分来界定不同的民事主体,因而要走一个法定的程序(当然也要接受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审查)。但我们不能因为企业名称有这种自律和规范的要求,就可以侵害或将企业名称排除出企业自主权的范畴,甚至剥夺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确立企业名称是企业的私权利,是自主权的体现,是权利的回归,这本身和冠不冠以“中国”字样毫无关系。因为只有确立了企业的自主权,并实现权利的回归,才可能有自主、平等的基础;对民企来说,才有与国企、外企同一平台争取平等权利的机会。全社会都关注的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老36条政策,其中的关键也是权利的公平和机会的公平。可以说,实现并尊重企业应有权利的回归,是在发展民营经济过程中进一步讨论落实各种政策、争取各种待遇的前提,也是讨论名称中能否冠以“中国”的前提。
有序的过渡
如果说以往冠名“中国”,有计划经济及其延续的影响;那么,时下主管部门对放开冠名“中国”的担忧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标准的设立,如何做好新旧衔接;二是担忧可能存在的数量失控、无限膨胀下的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因此,必须实施有序的过渡。
有序推进改变与改革,就要逐步打破既得利益集团对“中国”的垄断使用,从政策规定、操作实践上走向平等。比如,对央企来说,绝大部分的企业按照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征+组织形式”的“标配”来审查,都有缺少“字号”的不符之处,作为过渡,可以予以保留,但同时应当按“标配”来起新名称,使“中国”不再具有所有权的特定指代和国家“颜面”的代言,松开企业与国家的捆绑,“中国”真正成为体现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地。比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石油),这样的央企严格来说并没有自己的名字。作为过渡,可以附加一个新名称,并逐步由双名称过渡到单一的新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新名称可以有:“中石油”集团公司,或者“新兴”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或者“冠球”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等。也许,10年后,可以取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这样的旧名称,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企企平等。
对更多的民企来讲,应当有限度地打开冠名“中国”之门。所谓“有限度”,就是前提是可以冠名,但必须附加一定的标准,或者说设置一些条件。目前相对可行的选择为:对成长性企业,在行业排序位居前三、前五的;对资产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或者在空间布局上,达到一半以上省份的……如此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名称的变更来实现冠名“中国”之愿。当然标准也好,条件也罢,必须公开透明平等,舍弃一切歧视与差别化。
在企业名称冠以“中国”字样上,解决差异化待遇,避免歧视性政策的“捷径”之一,就是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让无论是前缀,还是中间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不再附着有投资主体“身份”、“地位”的差异,国门之内,是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代表的都是中国。
通过平等而有序的过渡与改变、改革,也许十年后实现企业名称的取得,就像自然人取名一样,私权受到保护,自主性得到尊重,个性化得到包容,公权仅是秩序的维护者。须知,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行不果。
最后需要指出的,不仅企业名称需要反思,其他如科学、教育、卫生等非经济领域都存在类似的需要反思的计划经济留存下来的名称问题,比如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中医研究院等,其实它们都是没有自己的名字的。当然也有画蛇添足的,比如非要在政府前面加所谓人民、在法院前面加所谓人民,甚至在铁路前面也要加所谓人民,等等。中国改革之路是漫长的,但特别需要我们从细节做起。(作者: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顾海兵 江苏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盛小伟)
(责任编辑 王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