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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了黄海波 “教育”了谁?
2014-06-03 11:05:48 来源:华商报

继5月15日,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处行政拘留15日之后,近日北京警方决定对黄海波收容教育半年。目前,黄海波及案中女主角刘某同被转往位于朝阳区豆各庄的北京收容教育所。

“国民女婿”黄海波嫖娼事发后,因警方所录取的口供遭到泄露,除了对嫖娼道德的指责,有冷静者开始质疑公权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然而,上一轮的质疑时至今日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回应,新一轮的质疑,因黄海波被收容教育半年,再一次开始。

北京警方说,依法决定对黄海波收容教育半年。但舆论却从依法的说辞里,看到了选择性执法的一面。黄海波嫖娼被收容教育半年,那么有些官员集体嫖娼却只拘留了10天便回了家。当中的差别为何这么大呢?法律讲求的是人人平等,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抑或是有身份的官员,触碰了法律的底线,所接受的惩罚应当是一致的,这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但要说在扫黄背景下,因明星身份而被社会广为关注的黄海波,是否享受被从重处罚的特殊对待,倒也未必。长期以来,警方针对卖淫嫖娼者实行的,都是收容教育制度,一般收容教育的时间为六个月到两年。

基于此,有人提出,劳动教养已经废除了,收容教育怎么还能存在?作出收容教育的决定,是依据1991年发布实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1993年国务院出台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但问题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无论“决定”还是“办法”,都不是法律,而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判刑就判刑,无罪就无罪,怎么能由公安机关在未经司法机构审理判决的前提下,对一个人“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从而剥夺一个公民一定时间内的自由呢?

一个严重背离《立法法》的行政处罚,理应失效。当然,有人可能还会坚持,认为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还有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只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了罚款、拘留外再进行“收容教育”,也违背了行政法的“一事不两罚”的原则,是两重处罚。

很多人希望,黄海波和很多卖淫嫖娼者一样,能够成为收容教育的终结者。从我国法治进步的趋势看,“收容类”强制措施和处罚是逐步取消的,包括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和劳动教养,那么随着劳动教养的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也应该受到社会法治的再一次考量。(马想斌)

(责任编辑 王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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