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5日对被告人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杨达才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受贿赃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一审宣判:杨达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受贿赃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8月30日,“表哥”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杨达才受贿25万元、504万元财产无法说清来源。
公诉人称,杨达才在任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某公司提供便利,帮助其快速拿到了甲级资质,将该公司负责人常某送的25万元据为己有。
庭审中,公诉人问杨达才500多万元的财产来源不明的原因,杨达才称应该是过年过节下属或者同学送礼,不知其目的。
杨达才在最后陈述中说,自己工作几十年,最后跌入犯罪深渊,给党和政府、家庭造成伤害,自己追悔莫及。自己确实犯了罪,愿认罪服法。自己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律能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