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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中国不缺法律但是缺少天理
2013-08-26 16:17:10 来源:青年网

原标题:张维迎谈曾成杰之死:中国不缺法律但是缺少天理

2013年夏季亚布力论坛在安徽合肥召开。知名经济学家张维迎以曾成杰之死的案子为例,探讨中国司法现状。他说,曾案让企业家队伍产生兔死狐悲之感,其实曾成杰并没有违反自然法,反而是政府违反了自然法。中国社会当前最不缺的不是法律而是天理,最缺乏符合天理的法律和司法制度。

舆论对曾成杰的同情说明社会还有良知

今年的早些时候,张维迎曾经在黑龙江亚布力召开的2013年冬季亚布力论坛上,呼吁拯救吴英,造成了很大的反响,今天,张维迎表示他很遗憾,原因是这个时候呼吁挽救曾成杰的性命已经没有任何作用了,但他希望本身的演讲对未来挽救无辜者的性命有意义。

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被秘密处决这件事,在整个中国社会引起了极大的震撼,根据张维迎的观察,当下的企业家群体中弥漫着一种“兔死狐悲”的气氛。“生活在同一个世界、同一个司法体制之下,曾成杰的不幸某一天可能落在我们任何一个人身上,谁能没有一点悲凉之痛呢?”

张维迎早前曾提出一个分析框架,人的行为基本有两个标准,一是否合理,二是否合法,所有做的事情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1、既合理又合法,2、合理但不合法,3、合法但不合理,4、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中国社会,合理但不合法、合法但不合理的事情很多。“法”是指政府制定的法律,传统上称为“王法”、“律法”,“理”是中国人讲的“天理”、“公理”,学术上叫“自然法”(natural law)。

理大还是法大?张维迎认为,当然是理大。理(自然法)是历史中自然演化形成的,是被人们普遍认可的,与人的本性相符。而法(人定法)是政府制定的,组成政府的人与普通人一样,有自私之心,有偏袒亲朋故旧的倾向,有无知和傲慢的特性,有情绪化的时候。如果法律不受天理的约束,就会导致不正义的法律,甚至“合法的暴政”。

违反自然法则的是政府而不是曾成杰

众所周知,英国启蒙思想家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定义了自然法的三条基本法则。第一条是稳定财产占有的法则,也就是私有产权的不可侵犯性,第二条是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也就是自愿交易、自由签约权,第三条是履行许诺的法则,也就是人要言而有信。

张维迎问道,曾成杰为什么被判处死刑?原因是他“犯法”了,犯了人定的法,但是张维迎认为,曾成杰的融资和商业活动并没有违反自然法。一他没有使用暴力和欺诈手段获得别人的财产,融资活动是当事人之间自愿的交易行为;二来他没有违反本身当初的许诺,即使在政府政策改变之后,他仍然与出资人重新谈判达成新的还款协议。

相反,政府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违反了这三条自然法则。在法院判决之前,政府就剥夺了曾成杰的资产并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其转移给政府本身的企业,违反了第一条自然法则;政府不允许他执行与出资人达成的还款协议,违反了第二条自然法则;政府一开始鼓励和支持他向民间筹集资金,后来出尔反尔,宣布他长短法集资,违反了第三条自然法。

张维迎感叹道,曾成杰犯了什么法或许他真的犯了“人定法”,也就是政府制定的律法(所谓“非法集资”),如法院所判决的那样;但他确实没有犯“自然法”,没有做违背天理、违背良知的事情。处死曾成杰或许没有违反人定法,但确确实实违法了自然法!

中国社会最缺的不是法律而是天理

针对曾成杰的不幸,张维迎总结称,这个悲剧既有法律的责任,也有法官的责任。“我们必须认识到,对法官来说,良知比法律更重要,没有良知的法官比不懂法律的法官更可怕。原因是,一个法官只要有良知,即使不懂法律条文,也不会做出违反正义的判决;相反,即使他懂法律,把法律条文背得滚瓜烂熟,如果他没有良知,正义就会荡然无存!”

根据张维迎的看法,儒家文化之所以能主导中国社会两千多年,就是原因是它把天理放在王法之上。“政府制定的律法必须符合良知,符合天理!任何违反天理(自然法)的立法都不能被称为真正的法律,只能被称为“恶法”,文化大革命使人们认识到无法可能会给每个人带来灾难,所以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

但是,让张维迎忧虑的是,中国社会当前最不缺的不是法律而是天理,最缺乏的是符合天理的法律和司法制度。

他指出,曾成杰案件以及其他诸多案件说明,法治不等于律法之治,法治首先是“理治”(天理之治),法律不符合天理,司法不讲良知,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无法无天不是一个好社会,有法无天也还不是一个好社会。”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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