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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的六大看点
2019-07-01 22:50:27 来源:新西部网

 

新西部网讯(记者苏红义)6月28日,记者从省人大有《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陕西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开篇点题。

看点一、《条例》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始终坚持集思广益、开门立法,先后赴广东、云南、湖北、湖南和四川等省进行调研学习,并深入西安、咸阳、铜川、渭南、商洛等地市及相关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同时,征求了全体省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学者、文化工作者的意见,条例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均等化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科学布局和规范管理、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明确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对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立足陕西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做好制度设计。在规范政府职责、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等方面,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特色。

看点二、《条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亮点。

条例着重对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保障等方面的责任进行了明确。主体责任方面,条例第五条、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负有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方面,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第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同时,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责任追究方式。

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向。关于推进均等化,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关于推进标准化,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并动态调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标准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同时,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条例专设“社会力量参与”一章,对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促进社会化发展作了规定。条例重点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与科研院所合作、培育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大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丰富公共文化产品方面,条例专设“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一章,共十四条,全面对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公示制度制定、加强数字文化和流动文化建设、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普及推广、均等化服务等做出要求,多措并举,力求全方位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在满足群众需求方面,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立健全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第三方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

看点三、《条例》遵循上位法,确立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明确了地方政府主要承担主体责任

在进行公共文化服务规划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是政府履行保障公共文化服务职责的重要方式,也是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举措。

在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方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设施体系为基础。公共文化设施是典型的公共设施,设施的建设水平直接影响公共文化服务的程度和水准,设施规划、建设、投资主体是各级政府。《条例》有多项条文对政府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责任作出了规定。

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方面。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一是完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二是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三是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在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方面。公共文化服务最终要落实到服务的效率和效果上。各级政府不仅要建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好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保障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与人才需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还要持之以恒地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评估,让公共文化服务切实发挥最大效能,惠及全民,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

在政府的法律责任方面。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给予处分。

“省文化和旅游厅作为我省公共文化服务的主管部门,对《条例》的实施承担着重要的和任务,我厅将切实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努力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省文化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顾劲松这样表示。

看点四、《条例》在起草修改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依据上位法规定。条例的制定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目的宗旨、原则精神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保障基本,促进均等,坚持统筹协调,共建共享。在此基础上,结合陕西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实际,对上位法的原则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和明确,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贯彻中央部署要求。2015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了总体要求,并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具体意见和要求。我省条例在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服务保障、社会力量参与等条款内容中,充分体现了中央《意见》的规定要求,把中央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法治化建设。

坚持问题导向。条例针对我省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总量不足且设施落后、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基层人才队伍短缺、均等化水平有待提高、运行评估体系有待健全等问题,明确提出了加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增强条例的针对性。

总结实践经验。对全省各地各部门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过程中探索出的一些有益的、可推广的经验和创新做法进行提炼、总结,写入条例以巩固和提升这些实践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增强条例的实践性。

看点五、《条例》还有体现陕西“风味”的两个特点:

条例突出体现陕西文化特色。条例着重将陕西的特色文化融入其中。鼓励在提供基本公共文化产品、服务和活动时要努力挖掘和利用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多采用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比如: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掘、利用当地丰富文化资源,加强秦腔、民歌、腰鼓、剪纸、泥塑等本省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推广。

条例增写了“社会力量参与”一章。国家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没有对社会力量参与专设一章。考虑到公共文化事业需求面广、涉及面广,除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文化组织团体应当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外,还应调动社会多方面的力量参与支持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条例专设了“社会力量参与”一章,并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有关问题提出了鼓励支持等具体规定。

看点六、《条例》专设“社会力量参与”章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对下列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条例》设“社会力量参与”专章(第32至38条),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扶持政策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另有四条规定涉及社会力量参与,分别为第26、29、30条和31条。

第32条规定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和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的综合评审机制。

第33条依据上位法和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和运营作出规定,在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方面“可以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

第34条是科技融合发展方面的规定,鼓励和支持文化单位与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合作,“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传播能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发展”。

第35条、36条、37条是政府引导、扶持、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增条文。第36条对政府引导、扶持、规范民间文艺团队健康发展作出规定,同时规定政府应当加强民间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民间文艺团队得到政府扶持对于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建设有积极意义,当地特色文化品牌建设得好,有助于推动群众广泛参与公共文化活动,有助于提高公共文化服务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3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文化志愿服务,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网络体系。

社会力量参与设施开放、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传承发展本省优秀文化、为特殊群体提供便利公共文化服务和充实基层人才队伍等方面在《保障条例》中也有相应规定。

(责任编辑 石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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