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2012年10月23日,新疆环保厅、监察厅在环保厅机关大楼举行集体约谈会,对存在突出环保问题的伊犁州新源县、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鲁木齐县,阿克苏地区拜城县等4个县(区)政府领导进行集体约谈,要求4县区限期整改,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12月17日起发布实施。
《办法》共十条,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约谈定义、约谈的内容、约谈的组织与形式、约谈的对象、约谈的程序等。
《办法》所称环境保护约谈,是指自治区环保厅或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约见地(州、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业园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约见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逾期追责的告诫谈话。
《办法》规定约谈时,约谈人通报被约谈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造成的影响,说明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拟采取的处理决定。被约谈人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对不整改、不认真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治区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对被约谈人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对存在下列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之一的进行约谈:
(1)在行政辖区内,环境保护政策及环境规划落实较差,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的;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执行不力,触犯生态红线的;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环境违法行为较普遍的;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不科学决策、履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的。
(2)工业园区不认真落实规划环评要求,“三同时”不落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园区内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各类污染物,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的;园区内企业环境违法问题较突出的。
(3)未依法取得环保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投产的违法行为。
(4)擅自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
放或恶意偷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放射性物质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非法贮存、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的违法行为。
(5)被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抓紧解决而解决不到位的;被上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被中央、自治区级新闻媒介关注、曝光的;发生重大环境纠纷、重大环境信访事项、久拖不决,对区域环境和周围居民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
(6)突发环境事件隐瞒不报、谎报的。
(7)其他需要约谈的行为。
从2012年以来,新疆环保厅加大了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力度,通过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及采取挂牌督办、集体约谈、限期治理、跟踪督办、高限处罚等方式,集中打击了“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建设问题及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环保专家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实施,对进一步加强新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全区的环境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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