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上新西部网
  • 不良信息举报窗口
您的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生态·环保 >> 正文
青海发布10件守护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典型案例
2023-09-05 10:44:57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西宁9月1日电 (记者杨启红)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正式实施。青海省检察院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发布10件守护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典型案例。

据悉,2018年以来,青海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始终把守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作为“国之大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协同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污染环境、滥伐林木、非法捕捞等犯罪216人,起诉645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043件,通过办案督促修复被毁损的林地6042亩,督促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草原42188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55处,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企业和养殖场739家;全省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115件,推动修复土壤23.1万平方米、地表水1.37万立方米、森林275.8万平方米、草原60万平方米。

下一步,青海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为契机,坚持生态优先、敢于监督、协同履职、依法依规,紧紧围绕打造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守护长江黄河、建设国家公园示范省等国家战略,着力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司法理念思路与方法措施创新,持续强化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助力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0件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案例一 马某么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1993年12月至1994年1月16日期间,马某么在马某元纠集下与马某尼、二某、海某等12人,潜入可可西里地区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藏羚羊。1994年1月1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西部工委赴可可西里工作组将上述案犯先后全部抓获。收缴藏羚羊皮一千二百余张、小口径步枪六支、半自动子弹三千余发、东风卡车三辆、北京吉普车一辆。同年1月18日,工作组人员将上述人员押往格尔木途中,多名案犯反抗后潜逃,马某么乘乱脱逃,后于2020年9月10日被玉树州公安局抓获归案。2021年5月31日,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以马某么涉嫌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2021年8月19日,玉树市人民法院以马某么犯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面积最大的世界自然遗产地、青藏高原珍稀野生动物基因库。1993年发生的非法捕杀藏羚羊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环保卫士”杰桑·索南达杰也在与盗猎分子的斗争中英勇牺牲。马某么潜逃二十余年后被抓获,并受到刑罚制裁,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保护生态的决心。同时推动可可西里保护区动物种群数量持续增长,促进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案例二 童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7年期间,海南州贵南县沙沟乡汪什科村村民童某在未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开垦青海省贵南草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所属的两处天然牧草地用于种植农作物,但海南州贵南县相关主管部门仅对一处非法开垦12.3亩草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贵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3日启动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就相关主管部门不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以罚代刑的行政行为发出移送案件函、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纠正行政处罚决定,并全面依法履行对童某非法开垦草场的监管职责。经青海省草原总站对草原损毁情况鉴定,非法开垦草地合计72.1亩,涉案草场遭受损毁,地表土壤裸露,原生植被被破坏,已丧失生态功能和畜牧业生产功能,防风固沙功能丧失,土壤风蚀严重。2020年4月16日,贵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6月19日,县人民法院以童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调解由童某在三年内自行恢复草场植被,现已履行完毕并通过验收。

【典型意义】

草原是重要的绿色生态屏障,也是畜牧业发展的基础,是畜产品的主要生产基地。贵南县检察机关通过办理童某非法开垦草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修复了受损的草场生态环境,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域、教育一片”的效果,进一步增强了农牧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效震慑了擅自开垦草原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三 索某、丹某等八人非法猎捕、运输、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旦某、果某、布某、索某等八人,多次在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牦牛幼崽共计20头,并实施运输、出售和收购等行为,涉案价值达1000万元。2023年2月27日,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对八名被告人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5月10日,法院以八名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45万元,丹某等八人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79万余元、鉴定评估费8.8万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野牦牛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青藏高原特有物种。检察机关通过多次召开案情研判会,借助专家“外脑”支持,对野牦牛生态保护、种群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认定、生态损害价值评估计算、公益诉讼请求的提出等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作出青藏高原首例《野牦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鉴定评估报告》,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提供了先行先试的“青海方案”。

案例四 张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5日,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某、张某四人伙同尕某甲在海北州刚察县泉吉乡S208省道3公里+300处的青海湖水域,捕捞疑似青海湖裸鲤363公斤,在西宁市湟中区以每斤10元出售给张某某,所得价款共计7260元。当日,张某等四人返回刚察县,以同样方式前往下网地点伙同尕某乙再次捕捞青海湖裸鲤416.55公斤,被刚察县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获。经鉴定,涉案渔获物系青海湖裸鲤,属于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同年11月24日,刚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7名涉案人员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同时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人员承担增殖放流费用87309.6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青海湖裸鲤,是青海湖特有的珍稀物种,也是青海湖“水-鱼-鸟-草”生态系统中的核心物种,2004年被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录》濒危物种名单。一些不法分子非法偷捕、加工和贩销青海湖裸鲤,严重破坏青海湖地区生态平衡。检察机关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紧盯非法捕捞“捕、运、销”环节,坚持全链条打击,并责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铲除滋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土壤,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力保护青海湖的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案例五 宁夏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0日13时,宁夏某供应链公司驾驶员驾驶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青海省海南州同德县河北乡赛青哇村附近发生翻车事故,致使车内柴油发生泄漏,导致土壤及附近赛欠曲河受到污染。事发后,生态环境部、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派出专家现场指导,海南州政府积极组织州、县相关部门开展被污染水体、土壤清污应急处置,妥善处置同德县“6·10”交通事故柴油泄漏突发环境事件。海南州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在与宁夏某供应链公司多次磋商无果后,由海南州人民政府提起诉讼。2023年,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宁夏某供应链公司等被告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01179.6元,已全额赔付到位。

【典型意义】

该案是海南州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经过两年的磋商与诉讼,成功追偿宁夏某供应链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此案是积极探索行政磋商与民事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有益尝试,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推行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六 青海某建筑有限公司妨碍河道行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西宁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对青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湟水河穿河施工现场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公司擅自实施管道穿河工程,严重妨碍了河道行洪安全。西宁市水务局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估,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铺设拦河施工通道30米,拆除并破坏湟水河河道左岸堤防28.7米,损毁河滩绿地1440平方米,弃置建筑垃圾8立方米,直接造成河道左岸地貌景观破坏和草地生态系统损害。经磋商一致,确定赔偿费用49577.97元,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

【典型意义】

该案为青海省首例水利领域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积极联动、快速推进,对西宁市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也为全省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可借鉴案例。

案例七 马某某故意毁坏树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日,马某某驾驶越野车行驶至海北州门源县岗青公路223公里处时冲进路南的绿化林带内,碾压损坏绿化林带内100棵青海云杉和部分网围栏网片、围杆。2022年1月4日,门源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马某某刑事责任,并补栽100棵青海云杉、修复网围栏,承担故意毁坏青海云杉的一倍惩罚性赔偿金29316元。其中,10000元惩罚性赔偿上缴国库,19316元惩罚性赔偿采取劳务代偿方式履行,即完成100个工作日的公益林管护任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马某某驾车故意毁坏财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通过恢复原状、交纳惩罚性赔偿、劳务代偿的多元方式承担了民事侵权责任,起到了刑事打击震慑、民事惩罚赔偿、劳务替代履行、生态修复治理的多重治理效果。

案例八 果洛州玛沁县黄河源园区格曲河流域国家级水产种质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果洛州人民检察院经12309网络举报平台发现,位于果洛州玛沁县大武镇格曲河流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右侧沿线存在生活污水、洗车废水直排问题,周边水体污浊发臭,严重影响黄河源头生态环境,对水产种质核心保护区内的扁咽齿鱼、骨唇黄河鱼、黄河裸裂尻鱼等特有鱼类生存环境造成极大威胁。针对以上情况,果洛州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益心为公”志愿者召开听证会,并向行政主管部门送达检察建议书。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对防洪渠内废弃物进行清理,保障行洪畅通,并对城市管网进行雨污分离改造,避免污水直排问题再次发生,同时摸清格曲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特有鱼类的底数,加大保护力度。

【典型意义】

针对污水直排入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园区格曲河流域(黄河一级支流)可能污染国家级水产种质核心保护区,导致特种鱼类生活环境受损的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通过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的方式,依法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筑牢黄河源头生态安全屏障。

案例九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助推湟水河流域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在检察长日常巡河过程中发现,西宁市城西区湟岸公园西北角同仁桥下,黄河一级支流湟水河南岸一处排水管道向河道内排水,周围水域水质浑浊呈绿色,水体表面漂浮白色泡沫。同年11月25日“益心为公”志愿者也提供线索,湟水河南岸一处不明排水管道持续向河道内排水,可能对湟水河流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能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察建议内容,明确排污管道权属,及时治理湟水河沿线护河坡,加强对排污口水质达标监测,设立禁止排污标识,加强河道定期巡查,净化了湟水河西宁流域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湟水河是黄河上游的重要支流,其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关乎黄河青海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主动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办理,通过“群众参与+专业知识+法律监督”有机融合,办理了辖区不明排污管道持续向湟水河排放污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助推了湟水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案例十 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光污染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冷湖天文观测台址的建立对未来大型光学/红外观测设施研制和国际合作的开展极其重要,对中国乃至世界天文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天文观测基地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游客驻足冷湖,为避免冷湖观测基地走上其他天文观测台址“因灯光与粉尘污染等原因而重新选址”的老路,海西地区政府部门不断推动完善相关保护措施,今年1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冷湖天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成为我国出台的第一部“暗夜星空”保护地方性法规。海西州西部矿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新冠疫情过后,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回暖,冷湖镇区内已经建成营业和正在建设中的酒店数量急剧上升,酒店室外装饰灯设计密度较大,且亮度高,因冷湖镇地处天文观测基地光学观测环境所划定的核心保护区,酒店问题点位光源影响天文观测基地光学观测环境,存在光污染隐患。相关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可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召开听证会,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推动光污染治理。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存在的光污染隐患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下发6份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涉案酒店及时关闭了污染光源。为切实落实好《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冷湖天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海西州人民检察院、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与海西州科学技术局、冷湖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管委会会签《关于加强冷湖天文观测环境保护协同联动的意见》,积极构建冷湖天文观测基地观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配合机制,强化了光污染治理。

【典型意义】

光污染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新污染类型,正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呈现高发态势,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切实落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冷湖天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综合运用听证、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与行政机关、涉事群众就新情况新问题凝聚共识,有力地推动了光污染问题治理,守护好“暗夜星空”。

(责任编辑 姜丹)

63K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12377
手机举报APP下载
陕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29-63907150 / 029-63907152
新西部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029-85260304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拥有新西部网所有版权 备案号:陕ICP备06011504号-3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