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农村网-陕西农村报宝鸡讯 (记者 边浩 杨宝平)宝鸡市民苗郁林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买来使用达10多年的营业房被人登记且抵押贷款了……为此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
“房子是我买的”!
2014年10月17日在采访市民苗郁林时,苗先生的第一句话就是:“房子是我买的”!然后向记者提供了他所有的证据,经过梳理发现2000年6月26日苗郁林的父亲苗培金和一位叫王炳科的人,以乙方身份和甲方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周原地产)签订了《预售期房协议书》,甲方有法人签名和公司公章。接着2000年7月5日苗培金交现金143万元,王炳科交现金50万元,周原地产出具了收款收据,收据上有周原地产的财务章及会计、出纳及制票人的姓签。共计款项是193万元。2006年6月26日苗郁林和周原地产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周原地产给苗先生于2010年10月25日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号:00012142.。
房子真是苗先生买的?
营业出租了10多年
采访中苗先生告诉记者,2003年底周原地产将营业房交给他使用后。先后有几位承租人有开酒楼的、有做服装生意的。2005年苗先生将房屋租给了一位姓王的人,这一租就是25年,并向记者提供了他和姓王的这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记者随苗先生来到了位于宝鸡市繁华的经一路实地看到了苗先生的房产。
奇怪的《通知》
2014年6月26日,苗先生的承租人拿着一份《通知》来找苗先生问怎么回事?苗先生被承租人拿来的《通知》搞得不知所措。摘录如下: 杰森洛克租户:本人依法购买你承租的经一路73号楼1层4号商铺的所有权,本人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收取房租金,若你愿继续承租该房……请在2014年7月1日前搬离,如无法达成协议,本人将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由此产生……商铺所有人。2014年6月26日 联系电话138XXXX0008.此时奇怪的不是苗先生一人而是他的全家。
不翼而飞
事态严重苗家人不敢大意,连忙联系打听。经去宝鸡市房地产权交易权属登记管理处了解,房产已经2014年4月1日在登记处由张X X持2007年6月26日周原地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14年3月31日由周原地产给张X X出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发票号:000567X,办理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为张X X,房权证号0010682X1(X为记者隐蔽)苗先生愤闷的告诉记者我买的房子就这样不翼而飞了。
谁之过?
采访中苗先生有许多的怨言,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涉嫌渎职行为(下称宝鸡中院)宝鸡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周原地产一房两卖等等,为此记者走访了相关单位。


宝鸡中院:经审查基本没有啥问题
10月20日,记者前往宝鸡市中院采访执行庭刘长春庭长及王法官。对于案件的经过刘庭长做了如此陈述:“关于苗郁林房产的事情,先后我们院长等都接待过,院里也非常重视对案件进行认真研究,认为从审理到执行没有问题,我们也给苗郁林进行耐心解释。案子其实很简单,是张XX田X诉周原房地产公司民间借款一事,但后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后法院做了民事调解。期间张XX申请保全了周原地产的房产,我们执行庭只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查封和解封。”记者提出:“法院对张XX的财产保全过程中,相关房产权属的真实性是怎么核实的”?刘庭长:“执行庭只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查封,真实性以房管登记部门的登记为准。”记者又提出:“解封是2014年4月1日,而我们前期采访中发现,在2014年2月16日周原地产就以《房产说明》的书面形式,给执行庭说明经一路73号楼1层4号的房产户主是苗郁林,为何执行庭没有就此种情况处理?而是在4月1日去解封,让张XX在房屋登记处办了房产证。”刘庭长:“情况我们也知道,我们和周原地产做过交谈,时间是2014年2月17日,而房产说明是2月23日左右送来的,当时周原地产和张XX达成和调协议……这些工作是由民一厅来做,我们只是依法执行查封、解封”。记者提出了:执行有异议该怎样处理?法院在明知房产早已销售的情况下为何不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而是还去解封等问题。回答情形不在赘述。
随后记者采访了民一厅的法官,提出张XX的财产保全的真实性的核准情况,白法官称:经法院在房管系统的两套系统调查均没有问题。记者称为什么不问周原地产核实?白法官称:“周原房产不需要给法院提供房产情况。”
记者在房管部门了解的情况并非白法官所说,而是房产部门系统中已显示出有过的业务记录。
宝鸡房管处:曾建议法院去产籍科查询后在查封
10月20日下午在宝鸡市房管处了解,登记处工作人员对记者做了如此陈述:“在去年宝鸡中院来我处查封时,我处工作人员按照工作程序在进行核实时发现,其中有几套房子按照我处系统显示有过业务记录,按照程序设定,该工作人员看不到具体业务项目。工作人员建议法院来执行查封业务的景法官,去房管处产籍科看看,再到实地调查一下,再做查封。景法官称前来执法只管查封,并举起手机准备给工作人员照相,作为业务部分这次查封实施了。
记者了解到房管处到目前为止没有给宝鸡市中院提供任何这些房产权属明晰的书面性东西,只是作为执法机关来交易中心所做的一笔业务而已。
随后房管处拿出一份宝鸡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宝民一初字第00006-3号。在通知书中记者看到房管处工作人员作出了明确的标记,来说明这些房产的业务状况。也就是工作人员为何要建议法院去产籍科查询的原因。


周原地产出了许多让人不解的文件
此事发展到现在周原房产到底扮演了一个什么角色?请看下列情况对比:
2000年6月26日:给苗培金\王炳科签订预售期房协议书。
2000年7月5日:收取苗培金\王炳科期房款193万。
2006年6月26日和苗郁林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0年10月25日给苗郁林出具机制售房发票。
2013年8月1日给苗郁林出具苗郁林购房和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中的证明。
2014年2月16日向宝鸡市中院提供苗郁林是经一路73号1层4号户主的房产说明。
以下是张XX的资料:
2013年11月30日和张XX田X签订和解协议,同意张XX保全的经一路73号1层4号房产,偿还周原地产欠张XX的1500万元。2013年12月1日和张XX、田X签订和解协议同意因不能偿还欠款,愿以张XX保全周原地产名下的房屋作抵押债务并过户给张XX。
2007年6月26 日 同张XX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4年3月31日给张XX开具机制购房发票。
2014年4月1日和张XX签订协议明确以经一路73号1层4号房产以800万元的价格给张XX抵充债务同意过户。
2014年4月1日同张XX签订补充协议做价800万元出售给张XX。称经一路73号1层4号房为周原地产的对外出租房。
2014年4月1日协同张XX在宝鸡市房管处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014年4月1日张XX领取了房屋产权所有证书。
这便是周原房产给苗郁林和张XX双方出具的所有文字资料。
让苗郁林纳闷的是,法院查封房屋为什么不到实地调查,并且房产部门也已经提醒这房可能有问题,不宜查封,因到实地调查后,再做决定。宝鸡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在原房主和开发商拿出证据,这房就是苗郁林的,又变成张XX的。难道我的房子就这样不翼而飞!这又是谁的过错?
此事本报将持续关注。
(编辑 杜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