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部网讯(通讯员岳红革)近年来,随着平和司法观念的树立,在我国刑罚体系运行中对轻刑犯罪或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给予非监禁化处理(指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比例越来越高,但不少犯罪者并没有理解领会刑罚的善意、苦心和法治的温情,以为非监禁就是非刑罚,不坐牢就是自由人、没事人,并以新的违规违法行为对抗、冲撞非监禁化刑罚。今年以来,陕西省西安市检察机关強化了对“大墙外”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发挥职能作用,维护法律尊严。
“大墙内外,两个世界,不同环境,被告人只有尊重和正确对待非监禁化处罚才能实现非监禁化处罚的意义。”西安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民生在采访中对记者说。7月23日,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将辖区内今年以来被判处或裁定予以上述五种刑罚的130多人,集中组织到该院多功能大厅,进行法制宣讲,让他们认真学习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要求其珍惜“自由”,自觉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管理,在不坐监的情况下取得比坐监更好的改造效果,更快地融入社会。
同时,对在社区矫正期间严重违反管理法规的罪犯,西安市检察机关则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原审法院依法对其重新裁定刑罚方式。
胡某某,2010年8月抢劫被害人张某价值230元的手机一部,2012年6月被西安市蓝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3年执行。
薛某某,2011年12月盗窃他人现金4千余元,2012年5月被西安市蓝田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他们中一人宣判后不向承担对其社区矫正任务的司法行政部门报到,蓝田县司法局三次发出警告仍毫无效果。另一人长期外出未归却拒绝履行续假手续。两人都更不用说每周每月坚持向司法行政部门汇报思想认识和现实表现情况了。
对此,今年5月,西安市蓝田县检察院在得知情况后向该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支持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建议,8月1日,蓝田县法院裁定执行对两人撤销缓刑,重新收监。
蓝田县检察院检察长李文凯告诉记者:“非监禁化刑罚实际上对被执行者在社会化管理中的表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的善意不容被仍是改造者的恶为所践踏,而检察机关应是维护保障任何形式刑罚执行的坚強后盾。”
(编辑 杜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