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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分户不符合条件 提起诉讼未获支持
2014-07-08 00:08:10 来源:新西部网

新西部网讯王鹏 杨栩)雁塔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村民状告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户籍分户手续的行政诉讼案件,因该村民不具备分户的条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支持了公安机关的行为。

魏强原系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关口乡瓦房村村民,1993年8月13日魏强与西安市雁塔区月登阁村村民王芳结婚,同年11月18日魏强将户口从原籍迁到雁塔区月登阁村489号。婚后双方未建房,一直居住在女方父母家。2010年3月29日,魏强与王芳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家庭共同财产魏强自愿放弃归其妻所有;另外,还约定离婚手续办完后,男方找到合适的迁入地,将户口迁出。魏强遂从月登阁村搬走,一直在外租房居住。2013年1月魏强再婚,但其户口仍在前妻名下。2013年3月11日,魏强向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等驾坡派出所提出申请,要求与前妻分户。等驾坡派出所受理后,单独给魏强打印了一个《户口簿》,因魏强在月登阁村没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对其分户事项未予办理。魏强遂向雁塔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等驾坡派出所请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户籍分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办理户籍迁移、分户、立户事项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国家在法律层面对户口办理规定得比较原则,西安市公安局为弥补法律法规等面对社会实践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制定了《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应成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相关事项的法律依据。根据该实施细则第一条,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户口:(十五)家庭户分户、立户登记1、家庭户分户、立户的条件: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形成家庭关系,有分户、立户条件的。活动平房、临时租房借房、单元房套房中分住一间、违章搭建临时棚房等情况都不得分户。上述规定明确了具有合法的固定住所是申请分户的基本条件,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杜绝户籍管理中形成人户分离的现象。本案魏强虽在雁塔区月登阁村生活了十余年,但其离婚后在该村并无自己合法的固定住所且承诺迁出,已不具备分户的条件,起诉要求派出所为其办理分户事项,缺乏基础条件和法律依据,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几年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郊大部分农村都面临拆迁,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农村涉及迁户、分户的情况较为突出,这给当地户籍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和隐患,法院在审判中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王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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