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部网讯(方超 王鹏)5月23日上午,一起由潘某等11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案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审。自2010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潘某宏和妹妹潘某兰以推销不存在的“天狮集团”保健品为名,通过缴纳2800元入会费的方式,召集传销人员,成立了传销组织,直接发展或间接发展了下线惠某琴等上百名传销人员。
在庭上,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潘某宏、潘某兰、惠某琴、韦某某、惠某文、李某某、王某某、景某某、孙某某、耿某某、谢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法。由于被告过多,庭审持续了一天的时间,该案将择日宣判。
(编辑 杜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