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陕西调整部分政府规章废止“早婚早育禁令”
个人申请开诊所不用再缴纳5000元到1万元的安全保证押金,个人申办幼儿园免掉了去居委会、街道办等多级审查的程序,早婚早育的禁令也被废止……《省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第176号令)于日前印发。
记者梳理发现,修改的6项规章中,有2件规章的修改值得关注:对《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修改,删去了第五条第四款,也就是“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安全保证押金。”第五条整体是针对个人申请设置护理院、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等情况需具备的条件,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删去这一条款,是因为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该条款不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此次对《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也做出了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个人开办幼儿园,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登记注册证书。”经查询,该办法原文第八条规定,个人办幼儿园,“主办人须持本人、家庭成员、保教人员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保健机构认可的身体健康合格证和办园书面申请及方案,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合格,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相比之下,修改的条款程序更便捷。
有10件省政府规章被废止,其中包括《陕西省禁止早婚早育规定》。1992年国务院转发了《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对此各地相应出台了具体的政府规章。
小贴士《陕西省禁止早婚早育规定》
《陕西省禁止早婚早育规定》于1992年4月6日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了修订。
规定指出,晚婚,是指男女双方均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是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
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的违法婚姻和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通过非法手段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
早育,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生育。
规定指出,禁止早婚、早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等措施,依法进行管理。
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宣布其夫妻关系无效,禁止其非法同居,并对男女双方各处以二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执行者从重处罚。
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采取更改年龄等非法手段骗取结婚证书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结婚登记,收回结婚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宣布其夫妻关系无效,禁止其非法同居,并处以二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罚款。
(实习编辑 杜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