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某系汉中市一无业人员,在与做生意的齐某某相识后,谎称自己为汉中市某局局长,在汉中市有多处房产,并与齐某某经常联系,生活上倍加关心,以虚假的华丽谎言让齐某某相信了这位所谓的关键部局的局长。在与齐某某多次见面并发生关系后,2016年12月,雍某向齐某某电话借款2万元,说自己有急用,并且自己是堂堂公务员绝不会赖账,于是齐某某将2万元打到雍某工商银行的账户。2017年农历年前齐某某多次催款无果,后来,雍某不再接听其电话,甚至将自己的电话号码更换,将齐某某的微信、QQ等号码删除。齐某某无法联系上雍某,先后到雍某所说的汉中市某局、汉台区某委等单位去找人,均反映没有此人,齐某某才发现上当被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勉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9月8日,犯罪嫌疑人雍某被云南警方抓获。该案于2017年12月移送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两次补充侦查,2018年4月,审查终结后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寄语: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此案中,雍某虚构身份,编造谎言骗取对方信任,进而骗取钱财,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其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勉县检察院 袁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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