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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后,用人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拒赔结果如何?
2021-03-08 18:50:13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西安2月27日消息 近日,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接到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案件内容是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起诉陈某某,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不向陈某某支付其按照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工伤保险待遇金。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认为陈某某进入工地对此并不知情,原告方已经将陈某某从事的这一部分工程分包了出去,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陈某某应当向承包这一部分工程的人主张权利。原告还主张在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书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所以,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拒绝赔偿。

被告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在诉讼前的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确认,如果有异议也应当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拒绝赔偿。

另外,被告方还向法庭提交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证明原告将工程进行分包给另一方(没有资质的自然人)是违法的,该工程是支模,也应当具有资质,但是承包人并无资质,原告也没有证据主张承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

法官认为,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中,有职权认定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其依据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回复》;另外,原告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所以,原告应当承担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法官在审理此案中,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通讯员 吴明锋)

(责任编辑 王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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