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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养老保障改革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03-23 07:55:24 来源:新西部杂志

(1.贵州财经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2.郑州工商学院 河南郑州 451400)

【摘 要】文章介绍了欧洲国家养老保障改革实践,总结出欧洲国家养老保障经验:通过立法保障养老制度及其改革实施;多支柱养老金及补充养老金体系;创新的养老模式探索;政府与市场作用的有效结合。认为欧洲国家养老保障改革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是:加强国家立法;发展补充性养老保险以完善养老保险体制;发展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的微机构嵌入式养老服务模式;引导社会资本走市场化道路。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障;养老保险体制;养老服务模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步显现。由2015年《联合国人口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30年全球老龄化人口预计将达到14亿,占全球人口的16.5%,2050年将达到21亿,占比21.6%。如图一所示,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全球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占比将从2010年的11%增加到2050年的21%,老龄人口数量将逐渐增加且呈现上升趋势。为保障老年人生活,各个国家在养老保障改革方面展开了一系列实践。根据法盛全球资产管理公司(Natixis Global Asset Management)公布的2015年全球退休指数(2015 Global Retirement Index)数据显示,全球最适宜养老国家的前10名中,8个位于欧洲,欧洲的养老保障改革及实施也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对于我国而言,借鉴欧洲养老改革经验,有助于我们发展养老事业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一、欧洲国家养老保障改革实践

1、强有力的立法保障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庞大的养老金开支,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制性立法保障,仅凭借个人意愿以及慈善机构的捐款是难以实现及维持运营的。在欧洲范围内,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瑞典分别在1900,1891,1889,1910,1908,1918, 1913,1913年对养老金进行立法。[1]

瑞典于1913年通过了全国性的社会保障计划—《全国养老金法案》,法案规定对全国老年人和丧失工作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并于1946至今就补充退休金的规定、退休金等问题多次修改法案。德国通过国家的不断立法逐步健全养老事业。19世纪末制定了第一个社会福利法,之后于1911年、1924年、1957年政府又相继为职员、工人和农民建立了法定的养老保险和老年补助制度。此后,政府又三次立法进行养老金改革。[2]英国 1908年首次通过《养老金法案》,1946年,政府根据贝弗里奇报告颁布《国民保险法》,在国民保险制度中加入基本养老金制度。在长期应对老龄化人口带来问题过程中,英国通过立法及对立法的不断修正,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社区卫生养老服务体系,采取延迟退休等措施应对老龄化的社会问题。

2、多级养老金制度

(1)“三支柱”基本养老金保障。英国形成了 “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第一支柱是国家基本养老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国家基本养老金覆盖到所有公营以及私营部门的雇员,规定统一的养老保险金费用标准比例,收入高者缴费额度较高,无论缴费高低雇员退休后可获同样金额的养老金,由此实现了养老金的二次分配,保障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计划和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计划均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期提高职工退休待遇。

瑞士同样形成 “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在瑞士由第一支柱国家提供及第二支柱企业提供的养老金总额可达到退休人员薪金总额的60%,[3]巨大的养老保险金数使退休老人物质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由各种形式的个人养老保险组成的第三支柱,满足了不同老年人老年生活的特殊需要。

(2)创新性补充养老金保障。2002年英国推出“国家二级养老金”,也被称为“附加国家养老金”。中低收入的非常规就业者、长期患病或身体残疾的从业人员,缴纳了国家基本养老金保费,但没有职业养老金或私人养老金的可享受“国家第二养老金”。此外还有针对贫困老人和高龄人士的“低保养老金”,该基金是选择性发放,维持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为没有纳入国家养老金体系的低收入者等提供养老计划。

德国建立了基本养老金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及护理保险的养老金制度,除“基本养老金”之外,后者也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是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支付的老年补贴。“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自愿参加,到期由保险公司按协议支付一定数额养老金,商业养老保险对于高收人者保持退休后的较高生活水平具有一定意义。而“护理保险”由德国的《护理保险法》规定,每个公民必须在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参加护理保险,保险费用由本人和雇主各付50%。护理保险对老年人晚年生活护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3、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模式

在瑞典,居家养老逐渐成为主流。瑞典目前有三种形式养老服务,即养老院养老、老年公寓养老和居家养老,养老院养老通常收纳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公寓养老是上世纪70年代在瑞典兴起的一种养老模式,瑞典政府目前着力推行更具人性化的居家养老模式,居家养老模式允许老年人在退休之后在自己的居住所进行养老,老年社会福利相关部门,会根据老人的需要,提供个人卫生、看护等养老服务。

在德国,新型的互助养老模式不断被探索,“乐龄合作社”、“老年之家”的老年互助养老方式逐渐兴起。“乐龄合作社”由各年龄阶层的社会人组成,允许年轻人参加,参加人员可以随意选择自己小时工资,同时也可以将自己的服务时间存入合作社,通过服务老人积攒服务时间以便用于自己年老时获得同样时间的免费老年服务,同时通过代际间的交流鼓励老年人积极生活。“老年之家”由老人自发组成,多数为不愿去养老院同时又害怕孤独的老人。“老年之家”中的成员以家庭的形式,互相帮助共同分担家务,一起参加社会活动。此外,德国一些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还探索了“多代屋”等多种互助养老模式,有利于促进代际间的交流。

在荷兰,养老模式可以细化为八类,第一类为居家养老,居家养老服务依靠除基本护理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收费生存。第二类为荷兰首创的失智症干预激活中心,接受失智症早期的病人做干预和激活的训练,帮助他建立各种条件反射和学习能力。第三类是康复中心,主要针对需要康复训练的老年人。第四类为护理宾馆,针对手术后、化疗后,需要非常专业的恢复护理的老年人。此外,还有智障老人住宅、传统护理院、高端私立养老院,主要针对有高级护理服务要求及高端生活环境的老年人,适老性住宅,主要针对有半自理能力的老人。荷兰的养老服务形式多样,政企合作,多样性的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二、欧洲国家养老保障改革经验

1、通过立法保障养老制度及其改革实施

欧洲的养老事业是通过国家不断给予立法保证逐渐健全起来的,从20世纪初欧洲各国对养老金进行立法开始,养老事业的发展及改革有了法律的保障。瑞典为补充养老金的实施修订《全国养老金法案》,德国为护理养老保险的改革于1995年实行护理保险法,而英国自1908年通过《养老金法案》以来,根据社会养老保障改革及发展的实践需要不断修正,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社区卫生养老服务体系等。美国1974年的《雇员退休金保障法》,澳大利亚的《退休金行业监督法》等。各国通过立法来增强养老保障制度的可实施性及规范性,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2、多支柱养老金及补充养老金体系

面对越来越多的老龄化人口,减少国家财政负担,增加个人参与度,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是当前各国基本养老保险改革中面临的主流问题。欧洲国家养老金多以“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作为基本保障,同时鼓励发展补充养老金体系以增加个人参与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达到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的有效结合。例如,英国针对特殊群体的“国家二级养老金”,德国的“护理保险”以及荷兰的“老年人照料年金计划”都是在三支柱养老金以外的养老金制度改革延伸,有效的应对了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的解决老年人养老费用问题,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性。

3、创新的养老模式探索

作为开展养老保障路径探索较早的欧洲国家,越来越多创新式的养老模式出现,例如德国强调“互助养老”,其中包括老年人互助的“老年之家”以及有年轻人参与的“乐龄合作社”,“多代屋”等,鼓励青年社会资源参与养老服务事业。荷兰在居家养老模式以外引入“老年康复中心”、“护理宾馆”、“适老性住宅”等多种方式。在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及企业参与度越来越高的欧洲养老保障区域,越来越多的创新式养老模式被实践,满足养老的社会需要。

4、政府与市场作用的有效结合

欧洲的养老保障越来越强调政府与市场的有效结合。就养老金而言,强调个人通过保险公司参与养老保障,引入市场参与到养老金的运筹管理。就养老服务而言,瑞典通过老年人照料年金计划,由国家直接供养老床位,转向发放资金让老人自己买服务,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私人养老企业的发展。英国2000年以来,私人控股公司已买断全国90%大型养老院的经营权。西班牙从1995年之后私人开办养老院有近5000家。[4]

三、欧洲国家养老保障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在我国,根据有关数据统计,202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2.45亿,2050年将达到4.38亿,占总人口比重28.76%。[5]我国应当借鉴欧洲经验,根据当前国内社会实际发展状况,采取合适的改革措施,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到来。

1、加强国家立法

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初建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1996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关于养老保险法等的具体法规,国内现有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相关政策性文件强制性不够。欧洲各国在养老金立法等方面的经验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以法律法规为指导逐步组织实施,以确保实施的规范性、有效性。

2、发展补充性养老保险以完善养老保险体制

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体系由政府、企业及个人三大支柱组成。发展补充性养老保险上,欧洲国家由政府提供税收优惠、个人自愿参与的补充养老金计划,而在国内则主要是指靠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我国应借鉴欧洲改革经验整合国家、企业、个人力量,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发展补充性养老保险。借鉴德国经验,试点护理保险制度。我国可考虑试点“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选择目前经济发展程度较好养老保障相对完善的城市,以低征缴、严控管的方式实施试行。同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民收入变化,逐步改变征缴比例和支付额度,放宽护理标准等。

3、发展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的微机构嵌入式养老服务模式

可借鉴德国“乐龄合作社”以及“老年之家”的新型养老服务方式,以社区为单位,将不愿去养老院的老人组成“老年之家”,共同分担家务、互相帮助一起参加活动等。同时,以政策引导,鼓励年轻志愿者加入“乐龄合作社”或者“多代屋”做义工,以其义工时间累计计入自己个人账户,留作自己老年免费使用。通过政策引导,以微机构的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借鉴荷兰养老服务模式经验,根据需要建立“康复中心”、“护理宾馆”、“智障老人住宅”以及“适老性住宅”等以满足不同养老者的需要。

4、引导社会资本走市场化道路

养老事业高投人、低产出的属性,使得完全依靠政府投资难以为继,需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出资,共同承担。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创办养老事业更要依靠社会力量,走市场运作的道路。就养老服务提供而言,需要政府在税收和政策上给予支持,鼓励社会尤其社区开办老年福利设施,允许“社区微机构”进入社区,走市场化的道路。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国家主导,各方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责任分担体系,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事业。

【注释】

[1]Social Protection in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Union[M]. Luxembourg: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2004.

[2]文思.德国的养老事业[J].上海轻工业.2000(10).

[3][4]百度文库.世界人口老龄化现状趋势及政策实践[J]. http://wenku.baidu.com/.2013(05).

[5]全国老龄委.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R].2015(10).

【参考文献】

[1]国际助老会.全球老龄事业观察指数[R].2015(09).

[2]欧洲养老保障新动向[N].人口快报,2012,7.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中国社会保险年度发展报告[R].2015(06).

[4]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革挑战[J].人民论坛,2014(01).

[5]蒋志刚.中国老龄服务业发展的问题和走向[J].老龄科学研究,2014(10).

【作者简介】

黄静,贵州财经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财政、税务专业教学工作。

贾舒凡,郑州工商学院会计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税收信息化教学。

(责任编辑 马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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