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绵阳 621010)
【摘 要】本文阐述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必要性,分析了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实困境。指出,在当前情况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还缺少法律制度保障;传统的提供公共服务理念尚未转变;购买程序和范围不够规范;服务的质量评价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社会组织服务效果的评估缺失;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不完善等。因此,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和不足并采取有效措施,以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要性;现实困境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满足公众多样化需求,实现服务均等化和普惠性的方式创新。是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导向,以财政来支撑,以契约形式来购买指定范围、限定规格品质的公共服务产品。即( Purchase of Service Contracting, POSC)将政府直接面对公众需求转变为“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共招标的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完成,最后根据服务提供者或者中标者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来支付服务费用”。【1】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一方面通过打破资源供给的垄断,将市场、竞争机制融入公共领域,实现多元、共存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上民营企业的管理、服务优势,提升公共产品质量,正确面对社会多样性需求。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必要性
1、实现财政资源的重新平衡与科学配置
公共服务在需求层面的多样性决定了其服务难度的增加。如果面面俱到的满足各类需求,政府将面对巨大的财政缺口,承担沉重的财政压力。而通过第三方组织的灵活服务,将更为有针对性的面对各类不同服务需求。也有效避免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巨大浪费和闲置现象,按照以往经验,政府部门提供多样化公共服务时普遍以部门编制扩充为方式来实现,这样所产生的管理成本持续增长,制约了公共服务发展的可持续性,而通过向市场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可以有效降低政府提供服务时的高成本。
2、实现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之间的紧密结合
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与水平的高低是公众生活水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但政府的作用并不是万能的,社会公众的服务需求在很多方面是全新的和个性化的需求,这种情况下政府要充分满足社会的公众需求就需要同第三方的社会组织着手,通过购买来实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完善和创新。
社会组织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公共服务产品的创造与生产。政府直接购买后,面向社会公众的需求组织生产公共产品,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干预,充分的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也可以充分激励企业的创新,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
3、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增加民众满意度
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服务提供主要以部门的新设立和企业的新创办来实现,由于服务来自于政府,因此服务提供的方式、风格、水平往往受到公众质疑,公共服务的提供受人情关系影响往往存在差别化对待的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不对等严重破坏了公共服务产品提供的普惠性。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政府部门既作为服务提供者又作为服务的管理者,严重影响社会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面向社会公众,而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的资格是由第三方的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公众的反馈和市场要求来决定的。另外民营企业或社会组织所采用的是按劳分配,市场配置下的多劳多得,这样服务提供的效率相比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而言就更有优势。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的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更利于社会公众需求的满足。
二、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实困境
1、缺少法律制度保障
总体而言,国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西方国家比较而言,尚存诸多不足。尤其是在制度层面仍然缺乏系统、完备的法规体系。由于处于起步阶段,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服务提供模式的新方式在思想观念接受方面有一个过程。相关法律仅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这些法律自身尚存一定局限,比如《政府采购法》中采购范围要求过细、过窄,诸多服务产品没有完全纳入采购范畴,相关公共产品的采购规定过高、过细,往往排斥社会组织作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基本资格。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政府使用指导性意见或红头文件来推进工作。在公共服务供应商的市场准入制度中,缺少平等竞争的平台,对于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也是具有负面影响的。
2、传统的提供公共服务理念尚未转变
新公共服务理论注重政府在公共生活中“掌舵而非划桨”。在新公共服务理论中,政府的职能规范化是进行公共服务购买的前提和基础。在这种体系当中政府职能有着相对难以把握的平衡,一方面不能垄断,限制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另一方面也不能完全任由市场自发生长。“理性的政府职能定位应该建立在充分发挥其他组织功能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谋求公共服务最优治理之道”【2】。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处理不清晰、定位不准确仍然是当前服务垄断现象存在的重要因素。政府、市场、组织之间的复杂关系难以理顺对于多元服务主体、高质量公共服务的提供都具有负面影响。
3、购买程序和范围不够规范
公共服务的购买程序是保证购买服务的水平与要求的基本内容。公共服务只有通过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才能够实现竞争对象之前的公平、公正、公开,才能切实满足公众的多样化需求。标准的购买程序有着一套完善的服务需求信息发布、投标竞争、中标、服务提供等完善的流程。但在国内部分地区的购买程序尚存在较大完善空间。往往以公开招标为形式行私下中标之实,选择中标企业的关键往往在于同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否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提供是能否中标的关键。这样公共服务的购买就缺少了独立性和自主性,进一步影响了服务接受者对于提供者的外部监督和评价,降低了社会组织对公共服务提供的热情。
4、服务的质量评价和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社会组织的评估,民政部制定了《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这是当前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唯一法规,而在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进行评估的要求和标准方面,却没有细化深入,只规定“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内容、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3】在对公共服务产品的评估中也同样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与系统的设计,地方性的规范对适合组织的评估给予了重视,但限于地方实际所制定的方案缺乏可操作性和实施性。因而,扎实开展购买公共服务的调查研究,以现实为基础来制定一部细化、标准的实施细则对于完善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5、社会组织服务效果的评估缺失
由于服务类产品其体验的特殊性,在监督和评估方面就需要使用者、享受者积极回馈和参与。因此,政府对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居民满意度”的评估就颇为重要,但目前对于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效果评价缺乏相关的举措。虽然政府在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对购买的公共产品有一定的监督和评估,但缺少了服务对象参与的评估,其在反映服务真实水平和确切水准时,仍然容易流于形式、导致权力寻租,进一步影响管理部门对公共服务提供的效率、效果的准确把握。
6、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不完善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源于西方国家,这是建立于西方成熟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在中国,民间社会组织的力量相对薄弱,随着近年来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并未改变整体上提供服务质量不高、水平不够,流于形式的特点,对于核心实质性的内容欠缺。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受教育水平和资格来看,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技能水平均有待于提升。人、财、物方面投入能力的薄弱,严重影响了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过于依赖政府。
在传统的公共行政向多元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共行政模式转换的公共管理范式演进大背景下,如何更有效的提供公共产品、如何妥善处理“政社关系”是政府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购买程序、转变服务理念、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完善监督评价体系建设等多个方面着手,可以有效推动地方政府构建多元、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王春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2
【2】欧莉萍.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2
【作者简介】
刘斌(1987—),男,汉族,山东潍坊人,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