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晚9时许,李某与女友王某、朋友李某某三人驾驶一辆租来的出租车去陕西永寿县海林饭店吃饭,饭局中,明知酒后驾驶是一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李某抱着侥幸心理喝了两瓶九度啤酒,10时三人驾驶陕D号牌的出租车准备回家休息,当车辆途经永寿广场西侧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白色越野车因会车灯光问题发生口角。
白色越野车驾驶员为避免争执进一步升级,驾车驶离,喝酒后的李某因酒精作用,情绪亢奋,在明知自己满身酒气的情况下竟大胆驾驶陕D号牌出租车掉头追赶前车,追至老干路口时将白色越野车逼停,并叫嚣着让越野车驾驶员下车,越野车驾驶员见此情形,拨打110报警。
永寿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立即处警,在对出租车驾驶员李某询问时,李某满身酒气、语无伦次的对答,巡警大队办案民警因李某涉嫌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将驾驶员李某移交至永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乡中队,进一步调查。发现李某于2012年3月在泾阳县因交通肇事逃逸罪被判刑2年10个月,驾驶证被注销,今年元月份才刑满释放。
经检测,李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2毫克,属饮酒后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办案民警通过人口信息网、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详细比对调查,李某同时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永寿交警大队依法对李某饮酒后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处罚,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处罚,两项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7000元的处罚。
永寿交警温馨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开车莫喝酒,喝酒莫开车”,希望大家争做文明交通人,共同为我市创卫工作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记者 杜琳 通讯员 朱鹏)
(编辑 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