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的便利,收取施工单位贿赂,原榆林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封三海因此身陷囹圄。华商记者获悉,日前,榆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封三海受贿达13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
2011年3月,榆林市农业科学院位于榆阳区榆卜界的实验区坡体塌陷,经该院院务会决定,计划实施该坡体防护工程,并指定由副院长封三海具体负责该实验区坡体防护工程的施工。
榆林市怀远建司项目经理李某某得知后想承揽该工程,便找到封三海,希望能够得到他的帮助。2011年7月通过封三海的协助,李某某以宏泰建筑公司的名义顺利承揽到该护坡工程。李某某为了感谢封三海在承揽工程过程中的帮忙及以后工程能够顺利完成,于2011年7月在封三海办公室将3万元现金送给封三海。
又于2011年底春节前,在封三海家楼底将2万元现金送给封三海。
李某某为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进一步得到封三海的帮助。2012年6月又将20万元现金送于封三海家,并声明其中10万元作为农科院跑项目的预留资金,另10万元送给封三海个人使用。封三海将李某某分三次给其送的现金25万元收受后,将2011年收受的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12年收受的20万元中的10万元留作单位项目经费。将另外10万元除在2012年7月份交给李某某2万元让其办理单位灶房修建手续外,其余的8万元均用于其个人家庭日常开支。综上,被告人封三海共收受李某某现金13万元。
封三海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封三海犯受贿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封三海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封三海及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受贿数额为3万元,但被告人封三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交代材料、悔过材料均明确了对收受25万元的开支情况,本次审理虽提供高某某的谈话笔录证明25万元的开支情况,但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陈述的开支的合理性、真实性,故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封三海受贿所得的财物,依法应予以追缴。本院为了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封三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封三海受贿所得的人民币1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记者
祁铭)
(编辑 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