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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国籍合法化的益处、困难及其解决思路
2015-07-23 11:53:46 来源:新西部杂志

(陕西师范大学 陕西西安 710062)

【摘 要】本文阐述了当前我国国籍制度存在的严重问题,分析了双重国籍合法化的益处和面临的困难,提出了推进双重国籍合法化的解决思路。主要包括基于血缘姻亲制度的解决思路,基于国家利益原则的解决思路;基于国家安全原则的解决思路,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解决思路和基于外交对等原则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双重国籍;合法化;益处;困难;解决思路

二十世纪后半叶,国际交流日趋频繁,地球村时代逐步开启。进入二十一世纪,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开始发生深刻变化,发达国家的衰落和新兴经济体的成长不可逆转,各国原有的发展战略都开始经历一次重大调整。国籍制度作为关系国家战略的根本制度之一,也当然存在着适时调整的要求,继上世纪末期意大利、加拿大、法国、墨西哥等国相继明确承认双重国籍之后,近年来我国周边的印度、泰国、韩国、越南等邻国也纷纷调整了他们的国籍政策,2007年德国也宣布承认双重国籍,而美国则早在Afroyim v. Rusk, 387 U.S. 253 (1967)判例中就已接受双重国籍的合法化。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93个国家明示或默示承认了双重国籍【1】,除日本外主要大国都包括其中。如果说改革开放前三十年我国原有的国籍法还尚且适用,在新的国际环境下它已经不再符合我国的战略发展要求。

一、当前我国国籍制度存在的严重问题

1、有悖中华思想和华夏文化,导致越来越多的炎黄子孙失去中华意识、去中华思想日趋严重

冷战之后,国际政治关系由武力对抗更多的转向了文化对抗,意识形态已变为西方社会对外侵略的主要途径,所谓 “普世价值”正在日益冲击着国人的神经,去中华思想不止在海外、甚至在国内都甚嚣尘上,此时对何谓“中国人”这一概念的正本清源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我国当前的国籍制度却没有为此立名,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当前我国的国籍制度采用了属地原则而非属人原则,这与中华思想严重相悖,属地原则的基础是自由主义个体观而非中华传统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集体观,其有利于海洋分裂复制式的征服扩张而不利于中华民族和谐包容的传承发展,其本质是割裂血缘姻亲的历史联系。当何为中国人这样的基本概念没有正确的表达时,其后果并不仅仅是硬生生的将千万海外华人与中华祖国割裂开来,更重要的是它所表达的文化精神会形成一种反向的引导,认为离开祖国本土就再与中国无关,认为基于土地的行政独立就意味着从祖国独立,台独、港独和某些国家华侨中的去中国化文化表达恰恰都是从这种自由主义的属地原则开始。国籍作为最核心的文化旗帜,它理应承担起对五千年中华文明传承的重任,而不是逆之而行,任由西方所谓普世价值观的肆意入侵,任由中华意识由海外到神州在华夏儿女中日渐消逝。全球华人血浓于水,中华文化的生命力之强大正是基于这种来自血缘姻亲的纽带。“送你一把故乡的泥土,它代表我深深地祝福”,“不论何时,不论何地,心中一样亲”。中华文化的表达不是西方那种基于个体组合成集体对某一个抽象国家概念的效忠,它来源于人类繁衍天性,是从血亲感情发展而来的对种群的热爱。通过改革国籍制度强化中华意识,才能凝聚所有炎黄子孙精神为中华民族之崛起共同奋斗。

2、不利于国际经济交往,对我国进一步以资本输出为主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增长方式形成了很大阻碍

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从外部看,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市场购买力一落千丈,基于外需的经济驱动模式难以为继;从内部看,长期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廉价劳动力时代一去不返,作为世界初级产品加工厂的比较优势日渐消失。我国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战略要求是从制成品输出向资本输出转变,这是被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不断验证过的经济发展规律,也是我国必然的战略选择。作为经济发展的成果,资本是一柄双刃剑,如不能对外成为获利的工具,就会反手自伤,轻则断指,重则害命。当制成品生产比较优势丧失后,如果前期经济增长所积累的巨额资本对外输出不能实现,那就意味着全面的资产泡沫和由此导致的本国制造型企业遭受毁灭性打击,近年来这种负向影响已经通过房价高涨、通货膨胀、恶性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严重环境和食品安全问题显示出来。资本输出迫在眉睫。“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提出正是基于这一经济背景的国家战略,但更为根本的经济措施是鼓励民间资本输出。资本的输出必然伴随着人口的国际流动,原有国籍制度在开放经济体系下的弊端就凸显出来。一方面海外投资需要融入当地环境,获取国民待遇是平等竞争的基础条件,外国人的身份不利于投资者进行异国经营,外籍华人的数量必然会随着海外投资数量的增加而快速增加;另一方面资金外投意味着资金收益的大量回流和海外纠纷的不断增多,将海外华人拒之门外就是拱手将我国长期经济发展的成果让与他人,将国际经济的话语权让与他人,这种做法只能让“亲者痛、仇者快”。推进我国经济的下一步大发展就必须对原有的国籍制度进行改革,变属地属性为属人属性,承认双重国籍,只有认识到“落叶归根”的反哺式投资机制是中华文明的凝聚力所在,是资本输出而非外逃的根本约束,才能放心大胆的让资本输出和获利、让人口国际流动,才能实现中国经济再一个三十年的大发展。

3、不利于我国与他国的人才竞争,随着其他国家纷纷承认双重国籍,当前国籍制度已经对我国人才战略十分不利

随着国际交流近年来的大幅增多,为适应国际人才竞争和资本竞争的需要,许多国家纷纷调整原先的国籍政策,直接或间接的开始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身份,大国如德国、印度,周边国家如韩国、越南纷纷加入其中。在这样的国际大环境下,拒绝双重国籍就意味着我国会在国际人才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未来的世界是人才竞争的世界,拥有最热爱祖国和为数最多的海外侨民正是我国未来发展的重大优势。从民国政府第一任教育部长蔡元培、新文化运动倡导者的国学大师胡适、主持建成中国第一条铁路的工程师詹天佑、中国著名化学家”侯氏制碱法”发明者侯德榜、人口学家马寅初、建筑工程师贝寿同、中国现代地质学的开拓者李四光,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费孝通,到茅以升、严济慈、周培源、竺可桢、吴仲华、晏阳初、邓稼先、赵君迈、吴作人、陈翰笙、钱伟长、卢嘉锡、雷洁琼、程思远、吴阶平、朱光亚、汪德昭、钱钟书、经叔平、宋健、周光召、成思危、路甬祥、韩启德、白春礼、陈章良、郑荃、冯长根,还有蜚声世界的著名华人科学家陈省身、吴健雄、朱棣文、崔琦、顾毓砺、田长霖、林家翘、林同炎、杨振宁、李政道、丁肇中、李远哲。几千万海外华人中许许多多都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精英分子,他们的爱国之心更是毋庸置疑的。中国社科院《2007 年全球政治与安全》中承认:中国流失的顶尖人才数量在世界居于首位。随着国家实力的强大和工作机会的增多,这些流失海外的顶尖人才都将成为国家发展的宝贵资源。改变原有国籍制度将国家发展重大优势置之不顾的做法,赋予海外华人中国人的身份,这必将有利于中国在未来世界竞争中赢得翘楚。

4、对广大海外华人显失公平,将其视为国际友人,否定了其在国家建设和发展中的巨大努力和显著成就

回顾近代历史,爱国海外华人的名字与中国每个时期的命运无不息息相关。伟大的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称华侨是“革命之母”。从黄花岗七十二烈士中三分之一的华侨,到抗日战争中四万余人回国抗战,从八路军将军叶飞,到两弹元勋钱学森,中国的革命和建设无不与海外华人息息相关。从中国改革开放至1997年底,中国累计批准外资投资企业30.48多万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218.71亿美元,其中海外华人的资金约70%,海外华人是中国改革的一支排头兵,急先锋,不可缺少的生力军。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指出:“绝大多数华侨都是带着爱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祖国这个愿望来的,与纯粹的外国投资者不同”。将广大海外的炎黄子孙视为白求恩式的国际友人是对他们热情付出极大的不公正,是人为的将他们拒之于祖国建设和发展之外并掀进竞争对手的怀抱。他们同是华夏儿女、同是炎黄子孙,过去和现在都同样在为中华崛起而奋斗,却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从1954年第二届全国政协开始,“国外华侨民主人士”就不能再作为全国政协代表为祖国献计献策了。对现有国籍制度进行改革,给予广大海外华人“中国人”的身份,让他们热切的爱国行动名正言顺,以合法的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为民族发展献计献策,从而一道与全体华夏儿女共谋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国籍制度改革既是对海外华侨历史贡献的肯定,更是复归中华精神和奠基复兴之路。

5、不利于中华文化的传播和取得国际认同,不利于改善外部世界对中华文化陌生给我们国家和民众国际交往造成的巨大困难

1500年之后西方文明在科技创新和海外征服过程中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统治者,尽管随着20世纪中期殖民地国家的相继独立和20世纪末期“和平发展”成为国际交流的主题,西方文明的主导地位仍然没有消除。今天,世界不同文明对于中华文化仍存在极大的陌生感和异类感,这给国家和人民的国际交往都造成了很多困难。大到国家合作、中到企业投资、小到个人旅游,由于不理解中国人的想法和做法与他们的不同,这种困难无处不在,特别是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更是如此,文明的碰撞已经成为今天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之一。但宣传中华思想却并非没有途径,千千万万的海外华人通过他们几代人的努力已经融入了世界各地不同的社会文明,他们有泱泱中华情,理解中华文化与当地文化的差异和根源,可以架起这道沟通的桥梁。特别是通过当地华人演艺明星、体育明星(如林书豪)的号召力,宣传中华思想、扩大文化认同更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事实上,不论是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俄罗斯,还是东南亚的越南、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或是美洲和非洲的苏利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或是安地列斯群岛、法属圭亚那、瓜德罗普、马提尼克、圣卢西亚、圣马丁、巴巴多斯、阿鲁巴,安提瓜和巴布达、瓦利斯和富图那、留尼汪以及毛里求斯,海外华人经过长期的努力和打拼已经在很多居住国具有了一定话语权,他们完全具有能力传播中华文化和扩大国际认同。通过改革现行国籍法,将海外华人几代人血汗浇筑的桥梁变为祖国崛起的支柱,这既是华夏儿女的心愿,也是祖国母亲的幸福。

6、不利于国家稳定和统一,不利于依靠海外华人反对台独藏独疆独港独和抵制邪教组织

长期以来,在海外敌对势力的支持下,破坏国家统一的台独藏独疆独港独以及邪教组织都栖身于海外,在海外华人中从事各类颠覆国家的活动。现行的国籍制度将广大海外华人人为的拒之门外,从法律制度上将他们规定为外国人,全然不顾他们关心祖国、报效祖国的拳拳赤子之情。这种制度不仅违反人情,更不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统一。各类反华组织正是利用海外华人关心祖国的殷殷之情,不断通过歪曲各类国内新闻事件攻击党和政府,令许多不明真相的华侨受其蒙蔽,他们也借此从中渔利颇丰,这对祖国稳定和统一已经造成了很大伤害并且仍在继续。由于没有中国国籍,一些支持“一个中国”、反对台独港独疆独藏独的海外华人往往会面临这样一个尴尬的问题:“你们自己都失去了中国国籍,作为外国人,你们有什么资格奢谈中国的统一呢?”改变现有国籍制度的属地属性为属人属性,在让海外华人光明正大的将自己称为中国人的同时,彻底清除台独藏独疆独港独和邪教组织借以生存的土壤,国籍制度改革将成为促进国家稳定和统一的重大举措。

二、双重国籍合法化的益处

1、思想上: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扩大外部思想认同

承认海外华人的双重国籍首先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通过赋予全体华人中国国籍可以有效地将中华民族概念建诸于中华文明之上,建诸于血浓于水的血缘姻亲伦理架构之上,溯本清源让全球炎黄子孙心有所依;可以让西方文明的所谓“普世价值”侵略在中华文明面前无机可乘,让台独港独疆独藏独等失去生存的土壤,让去中华意识风潮从此偃旗息鼓。

同时,承认双重国籍可以扩大外部世界对中华思想的认同。海外华人通过桥梁和纽带可以很好的传播中华文化,使外部世界对中国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行为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通过加强理解而实现更加有效的国际交流。

2、经济上:有利于推进资本扩张、吸引海外人才和利用国外技术

资本扩张不能回避“人财两空”问题,即富人移民和财富外流。但这并不是阻止资本输出的理由,所谓财富即是生产要素的资本化,如果资本失去其获利功能,那现在的财富就是未来的泡沫。以中华民族凝聚力和血缘姻亲制度凝聚人心应作为推进资本扩张的关键。承认双重国籍、复归中华精神正是为国家未来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资本扩张、人才吸引和技术引进——铺就道路。从思想上让中华儿女心有所属,从管理上以血缘姻亲制度约束输出资本,从而真正做到落叶归根的反哺式经济发展的实现。

具体而言,资本扩张必然意味着争取投资所在国的国民待遇权利,必然意味着对输出资本和经济行为的法律管辖权要求,双重国籍的承认是这一过程的必然要求。吸引海外人才和利用国外先进技术更是如此,承认海外华人精英的中国国籍从思想上可以鼓励其报效祖国的爱国热情,从行为上可以便利其国际往来,目前这一做法已成为国际各国国籍法调整的趋势所在。

3、司法上:有利于扩大司法管辖范围,在跨境民事纠纷中赢得主动

国际竞争的核心在于制度制定的话语权之争,以英美为首的发达国家领先于世界的核心就在于其对国际间交往制度的制定权,从海商法到国际会计准则,所有的制度都以他们的行为习惯和利益取向为标准,司法权之争严重关系国家竞争力。承认双重国籍将有利于我国司法管辖权的扩大,通过对中国国籍人司法管辖权的约束,在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的今天和中国资本输出的明天都将很大程度上帮助我国在国际政治经济纠纷中赢得主动。具体来说,如果海外华人在中国犯罪,由于其中国公民身份,可以按国内法律进行审理,避免了针对外国人繁琐的司法程序和可能造成的对国家安全的危害。同时,海外华人的中国国籍身份要求其宣誓在处理与中国公民和法人法律纠纷时适用中国法律,可以进一步扩大我国司法的管辖权。

4、政治上:有利于反对台独藏独疆独港独和消除各类邪教组织的不良影响

基于血缘姻亲关系赋予海外华人中国国籍并不仅仅是在思想文化上抑制自由主义,在政治上还会起到立竿见影的实际效果。上世纪八十年代,通过《中英关于国籍问题的备忘录》和《中葡关于国际问题的备忘录》认可香港居民和澳门居民的双重国籍身份直接推进了香港和澳门回归。今天针对双重国籍合法化的国籍制度改革仍能起到这样维护国家统一的重大作用。台独藏独疆独港独和邪教组织多栖身于海外华人社区,利用海外华人关心国家的热情诋毁和攻击党和政府。通过赋予海外华人中国国籍让他们认同自己的炎黄子孙身份和享有中国公民的主人翁责任感,就能积极自觉地抵制那些自由化分子和邪教组织的蛊惑,从根本上消除这些敌对组织的影响。

5、外交上:有利于缓和南海危机和促进整个东亚地区的和谐发展

中国与东南亚各国一衣带水,长期和睦相处共谋发展,但近年来由于西方某些国家的介入和东南亚各国西化意识的增强,南海危机的出现给这一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较之两国常常针锋相对的不同立场,海外华人更能理解争端双方不同诉求的原因所在。由于历史原因东南亚各国华人数量庞大,且很多国家已经开始实行双重国籍认可制度,通过对等认可双重国籍,有利于发挥广大华人力量担当起交流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南海危机的缓和和化解。

6、文化上:有利于扩大汉语和中华文化的世界影响力,促进世界文化交流,提升中华文化对世界文明的贡献能力

尽管亨廷顿所说的“未来世界的竞争是三大文明的竞争”有失偏颇,但多元文化的交融也绝不应变为当前这种任由西方文化和价值意识对中华文化的蹂躏和践踏,文化的侵略比经济制裁更可怕。中华民族的生生不息正是得益于伟大的中华文化,这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巨大财富,扩大中华文化的世界影响力,促进世界文化的多元交融既是华夏子孙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更是保卫中华不受侵略的必然要求。通过认可海外华人的中国国籍,让他们的中华心得有所住,可以更大程度的激发起他们传播中华文化和扩大汉语影响力的热情。

7、环境上:有利于减少本土人口总量,改善人口结构和推进我国环境改善

我国当前环境问题的核心原因之一是本土人口过多,在目前的生活水平下已经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伴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环境超负荷问题会越来越严重。计划生育制度虽然可以减少我国人口总量,但却引发了老龄化的人口结构问题。双重国籍制度改革减少了倾向移民人口的心理文化阻力,有利于我国对外的人口输出。本土人口总量减少可以为我国人口结构调整取得空间,可以从人口角度推进我国的环境改善。

8、民生上:有利于消除恶性竞争,保证企业利润和解决食品等各类商品的质量问题

恶性竞争是经济系统由扩张转向收缩时经济金融化的必然结果,西斯蒙第称其为“万恶之源”。由于扩张期金融资本的增长远快于生产要素,一旦扩张触顶利润率会快速下降,为恢复预期利润率的违规竞争行为就会大量涌现,食品安全问题虽然最为典型,但我国当前各行各业都具有这种压力,恶性竞争已经严重危及到了社会民生。给经济扩张以空间,让金融资本获得预期的利润,双重国籍合法化正可以起到这种化解恶性竞争压力的作用,其对解决当前我国以食品安全为代表的各类商品质量问题具有重大帮助。

三、双重国籍合法化面临的困难

1、可能产生社会不公正

一些人认为,在当前国内阶层分化已现端倪的当下,若开放双重国籍政策,实际上是赋予一小部分群体超国民待遇,使其成为少数人享有的特权,即“拿两本护照,得两份红利”。同时,双重国籍合法化可能会对目前国内公民获取外国公民身份起到一种鼓励作用,特别是对一些相对富裕阶层。很多人认为,富人移民会降低整个社会在应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方面投资的迫切性,从而导致富人从国内赚取财富却不对国内行使相应义务,此类行为会造成对其他人的不公正。

2、可能诱发跨国犯罪和伤害国家安全

一些人认为,双重国籍会便利跨国犯罪和伤害国家安全行为,并认为这种便利性可能通过四个途径:一是便于蓄意犯罪,由于在国内使用中国公民身份,犯罪分子和敌对分子会降低社会公众和国家安全部门对其的防范心理,提高犯罪和伤害国家安全的成功可能性;二是便利犯罪外逃,由于持有多国护照,在犯罪分子和敌对分子外逃中不牵扯签证事宜,其可能在最短时间内离境;三是申请外交保护,由于持有他国护照,犯罪分子和敌对分子可以通过持有护照国在我国外交机构寻求外交保护,从而逃避我国政府的法律制裁;四是如果犯罪分子和敌对分子逃往另一国籍国,该国可能以“本国国民不引渡”主张对抗我国司法管辖权。

3、可能导致双重国籍公民和单一国籍公民多方面权利和义务的不一致

一些人认为,双重国籍合法化会导致当前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公民面前无法保持一致。这种法律法规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承认双重国籍后,我国执行的计划生育制度是否适用于海外华人,比如海外华人是否具有就职于行政管理单位和国防单位的平等工作权,比如海外华人是否服兵役,还比如海外华人是否应履行和如何履行个人纳税义务,再比如海外华人是否具有享有国内社会保障的权利,等等。这种不一致问题不仅限于行政规定上如何合理规定,从法理上予以解释可能也具有一定困难。

4、可能导致东南亚某些国家的不满和排华情绪

东南亚国家如印尼、越南和泰国等国在历史上有过排华和反华的事件,我国国籍法在建国之初的调整正是主要基于这一原因。一些人认为,目前这一情况并未得到缓解,印尼、菲律宾、越南等国在近些年仍屡有十分严重的排华事件,现在认可海外华人的双重国籍会加剧东南亚一些国家对华侨的不信任感,严重干扰他们的正常生活,认可行为不仅不是对东南亚海外华人的帮助,反而会对他们造成很大伤害。东南亚海外华人在全部海外华人中比重很大,达到80%以上,因此他们认为,国籍制度改革应当慎重。

5、可能导致国际司法权限的界定困难

双重国籍的跨国犯罪往往会造成很难把控的司法困境,政治立场、价值观念、政治制度、司法体系的不同,则造成国与国之间在司法解释、审理程序以及判罚轻重方面的极大差异。同一行为在一个国家违法,在另一个国家则不违法;同一行为也可能在一个国家要受重罚,而在另一国家则会受到从轻处理。基于此种原因,双重国籍可能会引发司法管辖权的问题。一个中国公民若具有双重国籍,假如他在中国犯罪,可能会逃往另一国籍国,向对方国家提出外交保护要求,或者该国主张“本国国民不引渡”,这就给中国司法机关的管辖带来了难题。由于双重国籍涉及两个国籍国的政策协调,还有可能招致外交纷争。同时,双重国籍还给第三国造成一定的困难,比如在外交保护和刑事犯罪之后的引渡上,若两个国家都要求对其国民进行保护或者都要求对其国民进行引渡,这势必会造成第三国的负担加重或者使第三国难以决定将罪犯引渡到哪国,这又可能造成国家之间关系的紧张。

6、可能与传统国际法意图相悖

传统国际法将“人人都有国籍,而且应只有一个国籍”作为国籍法原则,并将“减少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认定为国际社会努力的方向,认为双重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会给日常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一个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因是国家要促进其公民的忠诚感。赋予了一个国家的国籍,即意味着可以享受这一国家的权利并且要履行这一国家的义务。那么具有双重国籍的人就意味着要效忠于两个国家,同时履行两个国家的义务。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1812年英美因双重国籍问题所爆发的战争,即双重国籍引发的所谓的效忠问题。1930年《关于国籍抵触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在前言中声明:“深信各国无论何人仅有一个国籍实为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心;因此承认人类在这一领域内应努力向往的理想是消灭一切无国籍及双重国籍现象”。 1954 年的《阿拉伯联盟关于国籍的公约》以及1963 年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缔结的《关于减少多重国籍及在多重国籍时兵役义务的公约》都肯定了海牙公约的原则。因此,有些人认为我国的国籍制度改革有悖于这种基于排他效忠的传统国际法不宜推行。

7、可能在行政管理上产生很多困难

双重国籍合法化会对社会治安管理、税收管理、社会保障管理乃至计划生育管理等方方面面的行政管理增加很多困难。由于海外华人不在国内生活,这种行政管理上的差异是全方位的。比如我国原有的社会治安管理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之上,海外华人在国内并无固定长期居所,如何在户籍制度上进行衔接具有一定困难。再比如海外华人在国外生活并已经向所在国纳税,对于他们的纳税如何核定和征收具有难度。

四、推进双重国籍合法化的解决思路

1、基于血缘姻亲制度的解决思路

血缘姻亲制度是中华文明的精髓所在,是将海外华人称作与祖国“血脉相连”的制度基础,是中华民族之所以为中华民族而迥异于所谓美利坚民族的最大分野。血缘姻亲制度既是我国改革开放得以成功的社会基础,也是东亚奇迹得以出现的社会制度保障,一切最有利于中华民族的政策制定都必须基于这一社会信用体系,国籍制度的制定也不应例外。

(1)基于血缘姻亲的国籍法原则。传统国际法中基于排他性“效忠”的国籍法原则由于空洞不实目前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放弃,国籍“公权论”也被国籍“私权论”所逐步替代,主流的西方国家越来越强调以“紧密联系”代替“效忠”作为公民权利义务设定的基本原则,这一改变也为他们对双重国籍的认可建立了新的法理基础,1997年公布的《欧洲国籍公约》更承认了双重国籍制度的合理性。基于海洋分裂复制和属地原则而产生的空洞的国籍制度“效忠”原则同样与我国社会文化所不符,中华文化基于血缘姻亲,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的来源也是“由孝而忠、由近及远”,与西方“紧密联系” 原则相对应的应是我国的基于血缘姻亲“孝”原则,即以对父母、宗族之孝作为我国国籍立法的原则,凡是将中国作为祖宗之国、血脉所在,愿意在这里认祖归宗并定期祭祀的海外华人均应赋予其中国国籍。

(2)基于血缘姻亲进行行政管理。血缘姻亲的信用体系是“血浓于水”纽带的文化来源,是中华民族得以生生不息的灵魂,也是国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对行政管理而言,尽管海外华人在国内没有常住地址,但其宗庙之地、祭祀之所和宗族关系却较之住所地更为长久稳固,其不仅可以作为国家对双重国籍公民行政管理的基础,更可以在人口流动幅度越来越大的今天取代住所地户籍制度成为所有公民行政管理的新基础。利用宗族的长效约束性,可以对双重国籍公民犯罪外逃和违背誓言申请外交保护进行管理。

(3)基于血缘姻亲进行行政审核。以“孝”原则为基础的国籍制度,其行政审核也必须建立在血缘姻亲的宗族制度基础之上,基于民政体系的宗族管理首先需要逐步形成。基于血缘姻亲的行政审核首先要求只有中国裔海外华人及其配偶才具有在中国获取第二国籍的基础(适用单系偏重原则,婚娶和入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且不限制其家族移民海外时间,但宗系姓氏必须保持一致,并拥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汉语姓名),只有寻根问祖确立了自己的宗族归属并提供族谱才具有在中国获取第二国籍的可能,只有承诺了定期回国对祖宗进行祭祀才达到赋予其中国国籍的条件。

(4)基于宗族体系实施海外约束。宗族血亲是海外儿女心有所属的具体承载,使其与祖国最为直接的联系所在,对海外的双重国籍公民实施有效约束只有建立在宗族体系基础之上。通过管理国内宗族可以达到管理海外双重国籍公民的目的,宗族对所有宗亲具有担保责任,特别是对于目前(2015年之后)尚未具有他国国籍而具有加入意向的我国公民,获得宗族担保的前提必须是足以取信于宗族的血亲担保(子女不同时离境)或国内排他性财产担保。

(5)基于宗族体系实施兵役制度。服兵役是所有公民应尽的义务,我国当前实行的是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并非全民必须服兵役。利用我国血缘姻亲制度这一特有社会制度资源,通过宗族体系实施兵役制度既能保证兵员数量,也能保证所有社会家庭的国防参与性,且同时保证了双重国籍公民和单一国籍公民的一致性。

2、基于国家利益原则的解决思路

国籍法立法中的国家利益原则是被国际条约保护的国际通行准则,国家有权基于自身文化背景、制度基础进行独立的国籍立法。国籍立法首先应该是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对本国公民的确认以及对本国公民利益的保护,其次才是致力于国籍冲突的消除。同时,由于双重国籍或第二国籍的取得对个人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并不违背个人国籍选择自由的原则下,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宣誓的形式要求申请人放弃某些个人权利以实现国家利益。

(1)对国际法原则应有所取舍。国籍法的本质是国内法,各国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传统习惯,在符合本国利益的前提下制定。在美洲,加拿大、墨西哥等6个拉美国家明确承认双重国籍之后,使得1933年《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名存实亡。因此,一些如《关于国籍抵触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中的“单一国籍”原则不应作为我国国籍制度的限定。一是这些公约时间久远也早已不为大部分国家所遵守,二是公约原则与我国自身利益相抵触。基于国家利益原则,我国国籍法的制定应遵循自身条件和当前国际环境,应以中华民族长久利益为最终考量,对国际法原则予以取舍。

(2)宣誓在本国不使用外籍身份。基于国家利益原则,对双重国籍公民要求宣誓在入境后不使用外籍身份。这是目前世界各国对双重国籍公民提出的普遍要求并被大部分国家所接受,该宣誓可以达到实现国内司法管辖专属权的要求。如韩国《国际修订案》规定:如果以书面形式做出在韩国境内不行使外国国籍权利的承诺,则拥有其他国籍公民可继续拥有韩国国籍,韩国也可以赋予诸如海外高级人才、65岁以上高龄海外同胞、和韩国人结婚的外国人等韩国国籍。宣誓在境内不使用他国身份本质上是对国际法中“无责任保护规则”的确认,1930 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第 4 条规定:国家对于兼有另一国国籍的本国国民不得针对该另一国行使外交保护。宣誓有时也可采用双边条约的形式进行确认,如《中英关于国籍问题的备忘录》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施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施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权利。

(3)宣誓处理本国居民内部民事纠纷时不使用外籍身份。基于国家利益原则,扩大我国的司法管辖权和经济话语权还可以进一步要求双重国籍公民宣誓在处理本国居民内部经济民事纠纷时不使用外籍身份,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对我国资产的海外权益进行更有效地保护,另一方面可以扩大中华文化习俗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3、基于国家安全原则的解决思路

国籍法立法中的国家安全原则同样被很多国家普遍采纳,国家安全包括军事安全、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等各个方面。

(1)禁止在行政司法机构和军队担任重要职务。基于国家安全原则,双重国籍公民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行政司法机构和军队担任重要职务,不得担任负有保密义务和对国家有较高忠诚义务的职务。已经入职的,就任者需在入职后 1 年内提交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丧失外国国籍的证明,以保证国家在军事、经济和政治等各方面的安全。此种形式规定已被很多国家采用,如印度新修订的国籍法规定,拥有双重国籍者不能参军、不能担任某些法定的职位。

(2)采用双重国籍公民财产转移申报制。基于国家安全原则,双重国籍公民及其直系亲属需对境内财产履行申报义务,并对任何财产出境转移进行申报审核,申报审核未通过不得出境。该种审核对已具备外国国籍的海外华人约束性较小,因为其财富大部分集中于国外,其主要针对当前具有中国国籍而准备取得他国国籍的公民,其意图就是维护本国经济安全,防止贪官和非法收入取得者携款外逃。

(3)采用双重国籍报备制度。基于国家安全原则,所有希望取得双重国籍的中国公民均必须向国家相关安全部门报备其拥有的其他国家国籍相关信息。对于当前不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华人,这一告知义务履行不存在任何困难,只需在其申请中国国籍时提出报备要求即可,但对于当前具有中国国籍而希望获取其他国家国籍的中国公民,其存在不报备可能,因此一旦查处应给予严厉惩戒。1992年出台的意大利《国籍法》即做出了此类规定,要求公民在取得另一国籍后三个月内通知当地备案局或居住地的意大利领事馆,如没有通知将被罚款。

(4)实行不二原则。为了避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双重国籍从事投机倒把活动,一旦某个人决定了放弃中国国籍,申请恢复后,不可以第二次放弃中国国籍。

4、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解决思路

公民间的平等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完全一致不应化作等号,享受权利只要与付出义务一致即可视为平等,这就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基于这一原则,可以对双重国籍公民与单一国籍公民的权利义务予以区别。

(1)计划生育义务的解决。计划生育制度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但对于双重国籍公民其子女抚养如不在国内,他们也就并不占用国内相关资源,即不享受相关权利,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其无需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但当子女采取回国抚养并接受教育时,应按照相关政策补缴剩余时间的社会抚养费。

(2)社会保障权利和义务的解决。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的是个人单位缴纳和社会统筹的机制,遵循“不缴纳、不受益,谁缴纳、谁受益”的原则,因此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长期居于海外的双重国籍公民不享受国内社会保障也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其要求享受国内社会保险福利则必须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

(3)纳税义务的解决。对于长期居于海外的双重国籍公民,如其财产和收入来源不在中国并已经在其他国家已经缴纳相关税收,国内再行重复纳税显失公正。并且税收的主要用途在于财政支出和形成社会福利,长期居于海外的双重国籍公民享受财政支出所带来的社会福利很少,基于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只有在其使用国内相关社会福利资源时再缴纳相关费用。

对于长期居于海外的双重国籍公民,如其财产和收入来源位于国内,则其有义务按规定在国内缴纳相关税收。

对于家乡自然环境的保护是所有公民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不论身居何处和是否具有双重国籍,只要是中国公民都应缴纳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税费;对于家乡建设资金来源则应以宗族自治为核心进行筹措管理,不在此列。

5、基于外交对等原则的解决思路

尽管国籍制度属于国内法,但它同时可能会引起公民居住其他国家的社会不安,乃至造成国际争端。外交对等原则是国际社会国与国交往执行的基本准则,也是处理我国国籍制度改革中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1)采用对等原则承认双重国籍。对法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印度、韩国等公开认可双重国籍的国家,可采取对等方式承认居住于这些国家海外华人的双重国籍。

(2)采用双边协议的形式承认双重国籍。对于没有公开认可双重国籍的国家,应以双边协议的形式确立相互对双重国籍的认可。这方面的例子包括美国与以色列和加勒比海地区若干香蕉共和国签订的双重国籍协定,以及我国政府就香港和澳门问题与英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签订的《中英关于国籍问题的备忘录》和《中葡关于国籍问题的备忘录》。

【注释】

【1】肖永平,郭明磊.全球化视野下的双重国籍一兼论我国国籍法的弊端与对策.武汉大学学报,2006.5

【参考文献

【1】杨树明,印辉.双重国籍及其法律实践.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6.3

【2】贾海涛.印度的双重国籍计划:背景·内容·前景.学术研究,2003.9

【3】W.M威民.我-华侨华人-中国居留权益-我的中国梦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wmsypb.2007.5.10

【4】高磊.国籍的冲突和双重国籍的承认.硕士论文.山东大学,2011

【5】田田.论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2

【6】张磊.论主权国家对双重或多重国籍现象的排斥与接纳.湖南社会科学,2012.2

【7】肖永平,郭明磊.全球化视野下的双重国籍.武汉大学学报(哲学和社会科学版),2006.5

【8】陈华栋.双重国籍制度研究.硕士论文.山东大学,2007

【9】熊依.中国双重国籍的实践困境与路径选择.硕士论文.湖北大学,2013

【10】王子昌.侨民利益、国家利益与国籍法.东南亚研究,2005.5

【作者简介】

姚北洞(1977.8-),男,陕西潼关人,经济学博士,哲学博士后,陕西师范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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