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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与预防 ——基于制度供给理论的探讨
2015-07-23 12:04:20 来源:新西部杂志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 上海闵行 201100)

【摘 要】文章概括了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与内涵,以大连PX项目为例,使用制度供给理论阐述了群体性事件的内在逻辑是作为制度供给方的政府和作为制度需求方的群众因为供需不合而产生的摩擦。据此,提出了转变均衡考量,实现制度弹性,达到双方均衡的三点建议。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制度供给理论;大连PX项目

一、导论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发生,最著名的有大连PX项目等。事实上,群体性事件一直都是我国学者关心的话题。从1994年李进武发表在《山东公安丛林》上的《关于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思考》开始,[1]21年间,已经有多达13648篇相关文献在各类期刊上发表。但是,尽管这些文献们通过不同的角度来对群体性事件展开探讨,却依然没有从制度供给角度出发的原因探析。

制度供给作为首先在外国提出的理论,最早是由杨瑞龙于1993年介绍并引入到中国。[2]但是此后,学者们虽将这个理论运用大学治理、[3]农业[4]等方面,却没有涉及群体性事件。这不得不说是一件非常让人遗憾的事情。作为从经济学起底的理论,制度供给理论无论从微观上对于个人,还是从宏观上对于集体,都具有很强的解释力。[5]

二、群体性事件的内涵

最初,学界和官方都并没有形成“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而是更多地将其称为“突发性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等。然而,事实上,这些概念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自2004年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之后,政策研究者、学者等才开始逐渐接受这个概念,并试图从自身的知识背景和立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试图对这一术语进行解释。

在《意见》中,中共中央办公厅提出,群体性事件指的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肖唐镖提出,这个定义有两个重点。[6]第一,形式是非法的;第二,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通过这两个特点,群体性事件得以与反政府活动等反对体制的、组织化的活动区别开来。

而根据王旭辉的整理,上述定义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说,即着重强调其非对抗性和非政治诉求性。[7]而在学者当中,还存在其它三种主要的观点。第一种,从治安事件来定义群体性事件,强调群体性事件是非法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第二种,从突发事件来定义群体性事件,强调群体性事件是突发而短暂的。第三种,从“广义群体性事件”来定义群体性事件,强调群体性事件的多元性和动态性。

基于以上的整理,本文认为,群体性事件可能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因为从不同学科理论出发,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论。但是,有几个基本特征,可以将它界定出来。第一,群体性,即所有的群体性事件都是由拥有特定身份的一群人制造和参与的。单个人,或者少数人发动的事件,并不能够称之为群体性事件。第二,目的性。群体性事件应该是有特定目的的,即为了争取特定的权益而行动的。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益,应该是在合法途径内,短期或者长期,无法争取到的。由此引申出第三个特点:非法性。最后,群体性事件应该属于“内部矛盾”。如果事件本身是针对体制、国家或者纯粹是报复性的话,那么就不属于该概念的范畴。

三、群体性事件与制度供给理论

1、制度供给与需求:制度摩擦产生的原因

制度供给理论最早起源于经济学领域,其核心意思为:当制度的成本大于制度的收益的时候,就会产生对于制度创新的需求,而这一需求必定会诱发实际的制度变迁。[8]因此,该理论总共涉及到两个或对立或合作的方面:制度供给方,以及制度需求方。由于双方面对不同的约束,以及不同的效用曲线,双方可能并无法在制度安排上采用相同的步骤。在这个时候,制度摩擦就有可能产生。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制度供给方主要指的是政府。对于政府来说,他们所面对的主要目标是经济增长以及政治支持。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增长并不是指在需求方(人民)意愿中实现的增长,相反更多考虑到的是供给方的利益分配。即,如果一项制度能够让供给方内部达到财政收入上的帕累托最优,那么供给方就有足够的激励来设计和推行这项制度。而政治支持,主要指的是供给方希望能够获得足够的排他性权力,以保持自己的政治力量,使得自己处于支配地位。比如在大多数民主国家中,政治支持的实现就是通过保持选票的数量。

而制度需求方,在我国,可以暂视为除政府以及政府利益相关方之外的人民。在社会生活中,他们的需求可以运用马斯洛的需求模型来解释。即,需求是有层级的,并且满足的次序是递归的,由下而上分别是生理、安全、情感归属、尊重以及自我实现。而这种需求,如果形成群体性的诉求,上升到制度需求的层次,就会形成对实现生理、安全、情感归属、尊重以及自我实现的相关制度的需求。在此典型的例子是,在改革开放的时期,当时的需求是对于生理愿望实现的保障。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制度供给和需求双方中,实际上就存在目标不一致的可能性。比如,政府为了实现财政增长,有出售、出租政府权利的激励。而这种政府权利的出售,可能会导致人民需求满足量的下降,两者的摩擦就由此产生了。在双方力量相当悬殊的情况下,摩擦力度可能会相对较小。而力量相对均衡的情况下,摩擦力度可能就会变得巨大。

2、群体性事件中的制度摩擦

那么具体到群体性事件,我们可以充分看到制度摩擦的因素。由上我们所讨论的,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特征:群体性、目的性、非法性和内部矛盾。群体性指明了是群体的冲突,因此是集体的利益较量。非法性和内部矛盾指明了在制度诉求上的双方的不一致。我们假设人民是具有理性的,那么如果人民的需求能够得到制度上的激励和保障,他们就没有发动群体性事件的激励。相反,如果人民的需求持续得不到保障,而又缺乏相关的反映途径和解决方法的话,那么就有通过制度外的手段解决问题的激励,即发动群体性事件。需要指出的是,在制度设计过程中,由于制度供给方,即政府,也面临着许多约束,比如财政、意识形态、文化、知识等,因此如何实现双方均衡,是一个重要的博弈过程。

比如在大连PX项目中,实际上人民需求的是一个公开透明的项目决策制度。然而,这一个制度的缺失,对于制度供给方来说,在长期以来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是有道理的。其一,将具有巨大经济收益的项目安置在城市中,一方面对于政府来说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实现政绩增长,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获取自己的最大利益。因此在利益相关方上,这样就已经实现了帕累托最优。其二,由于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实际上实行的是“对上负责制”的制度,因此对于政府来说,保障政治力量的方法是从上级中取得政治权力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没有激励去考虑人民的意愿而设计相关的制度。相反,对于人民的诉求,他们更多的考虑是“保健因素”——即防止现有政治权利降低的因素。因此,会产生严重的制度摩擦,即政治制度化水平滞后,造成民意阻滞,导致社会政治秩序的不稳定。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从制度供给上来说,实际上是制度供需双方目标的不一致,导致均衡无法产生。而这种不一致,并不是说在大方向上的不一致,而是在具体制度设计细节上的矛盾。

四、相关建议

制度供给方无视需求方的诉求成本是巨大的:无论是经济上的损失,还是政治权力上的损失。因此,本文认为,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上,政府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转变思路,将人民需求放到均衡考量中

如果要预防因为制度摩擦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政府首先要在制度设计上阻止事件发生的源头。因此,在制度设计构成中,除了经济目标和政治权力实现之外,还需要考量到人民需求。人民需求作为影响两大目标的因素,有纳入打到均衡的决策过程中的合理性。

2、弹性制度,实时反映人民诉求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通常会认为制度是硬性的。但是实际上,制度可以拥有弹性,即在一定时间内,调试的可能性变大。那么需要做到的,不仅仅是增加反映诉求的渠道,还需要增强自身分析能力和政策的执行能力,缩小人民诉求从提出到实现的整个资源和事件消耗。

3、合理沟通,争取实现双方均衡

同时,我们需要考虑到,人民的需求不一定是双方的帕累托最优。因此,作为制度供给方,需要掌握合理的沟通技巧和能力,让双方在大目标下(比如国家稳定发展)进行讨论,争取让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仅仅实现零和博弈。

【参考文献】

[1]李进武. 关于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思考[J]. 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1994, 3: 016.

[2][8]杨瑞龙. 论制度供给[J]. 经济研究, 1993, 8: 45-52.

[3]罗志敏. 我国大学治理的制度供给逻辑[J]. 教育发展研究, 2014 (5): 1-7.

[4]吴国权. 制度创新理论与农业制度供给[J]. 农业经济, 2000, 6: 13-15.

[5]姚作为, 王国庆. 制度供给理论述评——经典理论演变与国内研究进展[J].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5, 26(1): 3-8.

[6]肖唐镖. 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 概念, 类型与性质辨析[J]. 人文杂志, 2012 (4): 147-155.

[7]王旭辉. 群体性事件研究的回顾与反思——概念, 分析要素与价值立场[J].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29(6): 56-60.

【作者简介】

亓昕怡(1991.11—)女,汉族,山东人,现为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高校德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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