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上新西部网
  • 不良信息举报窗口
您的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刊动态 >> 正文
简论提高立法质量
2015-01-07 14:45:54 来源:新西部杂志

司皓洁

(中共淄博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 山东淄博 255000)

【摘要】文章探讨如何提高立法质量问题: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条件;完善立法体制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这样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基本制度依循。

【关键词】立法体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质量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这体现了党中央对我国立法工作现状的科学判断和对立法规律的准确把握,也充分表明了我们党以良法促改革、以良法促善治的坚强决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体系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在这五大体系中,置于首位的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以完善法律规范体系为前提和基础,否则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关键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只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公平正义的良法才是真正的法治。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为继续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但是,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立法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条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依宪治国,其他法律都是在宪法原则下制定的,任何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原则,不能与宪法相违背,这是立法的前提,也是我们坚持依法治国的根本链条。同时,这也意味着我国未来不仅仅要落实具体法律,还要强化宪法的落实、宪法原则的落实。为此,《决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以法律体系内部的自洽、融贯为前提,宪法监督制度就是以宪法为标准,审查并处理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冲突,保证法律秩序的统一。“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就是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履行解释宪法的职权。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中曾提出:“这次修改宪法不是作全面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今后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正式做出过宪法解释。随着社会发展,立法工作日渐繁重,200多部法律、成千上万的法规、行政条例之间可能会出现冲突,如果不发挥宪法的解释功能,就会损害到中国的司法体系。加强对宪法的解释能够有效改变我们长期以来“重制定,轻解释”的传统,强化法律的可适用型和可操作性,避免动辄修改法律、朝令夕改的现象。

二、完善立法体制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

现代立法的本质要求是立法主体的民主性和人民性。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代议机关来主导立法过程,是立法获得正当性与公正性的基础,也是各国立法体制的精神内涵所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下,善于运用民主法治思维推进立法工作,践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必须实现人大对于国家立法过程的主导,这也是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但是近些年,随着我国授权立法的滥用以及部门间的争利,立法的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就《决定》起草情况作的说明中就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因此,《决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一定程度是对上述问题的矫正。同时,为了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决定》提出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对部门之间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这一重要的制度创新也有助于促进立法的可行性和合法性,是推进科学立法、完善立法体制的一大亮点。

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民主立法是根本,科学立法是保证。立法本身是一门科学,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要尊重和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法律法规“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展立法;要尊重和反映立法的工作规律,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坚持立法协调机制、立法说明会制度和公示、听证等制度,积极拓展自主起草、联合起草、委托起草、提前介入起草的渠道,建立发展完善立法选项、前期调研、中期评估、实施后评估等做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国,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好国。要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建立科学的立法体制机制,使每一项立法都能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使法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民主立法要求民之所欲,法之所欲,立法的程序和结果都必须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让作为利益相关人的社会公众的声音纳入立法进程,使立法真正成为调整利益分配的过程,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依法治国必须以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前提和基础。

提高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只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

民主化水平,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基本制度依循。

(责任编辑 郭晨梅)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12377
手机举报APP下载
陕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29-63907150 / 029-63907152
新西部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029-85260304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拥有新西部网所有版权 备案号:陕ICP备06011504号-3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