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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化背景下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研究
2014-12-10 11:51:22 来源:新西部杂志

本文为甘肃政法学院科研资助青年项目(编号:GZF2013XQNLW011)

刘欢欢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兰州 730070)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立法现状和实际问题,提出了推进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的生态化构想和对策建议。要尽快建立并完善自然资源相关立法;改造现有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增加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生态保护内容;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的生态化。

【关键词】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化;制度构建

一、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无序、浪费和破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管理中的问题,也有制度上的原因,但归其根本还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制度不健全造成的。

2007年我国《物权法》颁布以前,《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从法律上确定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制度,但并没有明确确认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的私权性质。《民通意见》第96条规定:“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这一规定否认了其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把自然资源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行政法律关系,从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不能平等对待埋下隐患。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一系列自然资源单行法律法规,并修订了各类关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如《海域使用管理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对我国各类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开发利用的管理、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基本形成了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的法律体系,但并没有明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性质,使得自然资源使用权处在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难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既规定了各类土地使用权,也确认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但由于相关自然资源单行立法并没有修改,导致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在公权、私权或者公权和私权兼顾的属性上争议不断。另外,《物权法》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规定过于简陋,遗漏了一些重要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未能构建起完整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法律体系。

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范既有物权法,也有各种自然资源法,但物权法与自然资源法之间以及各类自然资源法之间都缺少沟通和协调,虽然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物权性,但对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权利边界的界定仍然处于模糊状态,自然资源使用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也难以激发权利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开发利用的无序、浪费及破坏。因此,我国现有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尚有许多不足,在制度健全方面还有待很大提高。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的生态化构建

随着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和日益恶化,人们开始认识到传统的物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源高效利用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也加剧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导致全球性生态危机的出现。在这一现实下,人们认识到保护自然资源的紧迫性,生态化的自然资源使用权观念开始兴起。

1、自然资源使用权主体的生态化

当前世界各国都把建设生态文明社会作为发展的目标,其中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人类要与自然和谐相处,关键在于人如何处理与自然的关系,不能像过去一样只是一味地为追求经济发展而向自然索取,不注意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于是,人们通过对原来“经济人”的反思,提出了“生态人”的概念。

“生态人”是指具有生态意识,尊重自然规律,追求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谐发展的人,是理性生态人。理性生态人应该是经济人、生态人、社会人的统一。自然资源使用权主体的生态化就是要求权利人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具有生态保护意识,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行使自然资源使用权,在实现自然资源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当然,这一生态化要求完全依赖于自然资源使用权人自身的意识是比较困难的,还需要外在的力量督促其具有生态意识、生态行为和生态能力。这就需要国家上下的积极宣传并营造一种生态氛围,培养使用人的生态意识,规范各种开发利用行为,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同时依靠奖惩措施,促使自然资源使用权主体生态化。

2、自然资源使用权客体的生态化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随着人类对于自然的控制能力和认识能力的不断增强,人类可支配、控制的物的范围越来越广,原本不能成为物权客体的一些自然资源也逐渐成为了物权的客体。电力、天然气、电子波、能等自然力逐渐成为民法上的物,被纳入各国物权客体的范围;土地上下一定空间也被纳入物的范围,产生了空间物权。同时,关于物权客体的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于物的特定性、独立性的认识不再拘泥于物的物理形态。原来被视为土地组成部分的地下水、矿藏、森林、水资源、海域等自然资源成为独立物从而成为权利的客体。

阳光、空气、云等自然资源历来被认为是共用财产,并未成立独立的财产权,只是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相邻通风、采光等权利。但各国也曾出现过关于阳光、云的利用纠纷,如美国1958年西南天气研究公司诉拉恩萨维尔案中,提出了土地所有人有在自然状态下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包括获得自然降雨,禁止人工降雨的权利。这些纠纷的出现,似乎告诉我们,当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人类对这些共有物的控制和支配成为可能,这些自然资源也可能成为财产权的客体。

3、自然资源使用权内容的生态化

传统民法中,较为重视对自然资源使用权人权利的保护,忽视其所负有的维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这就造成了自然资源使用人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注重追求个人利益,不注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如采伐林木时乱砍乱伐,破坏森林资源;开发矿产资源时造成植被破坏,降低土地地力等。这些行为既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也不利于自然资源的循环永续利用。

为维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对自然资源使用权人的义务进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权利,从而实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首先,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既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也可防止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

其次,强化自然资源使用权人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义务。把生态化开发利用方式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明令禁止不利于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通过建立相应的奖惩激励机制,鼓励自然资源使用权人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注意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相结合,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4、自然资源使用权保护方式的生态化

传统的民法对物权的救济多为事后救济,主要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以弥补损害。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侵权行为不仅会造成使用人的财产损失,而且会造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损害,而这种生态损害通常是不可逆的,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很有可能会造成更大的自然资源生态损害。针对这些侵权行为,事后救济的方式难以达到保护自然资源和受害人的目的,因此采用预防性的救济方式更为重要。充分发挥民法的预防和修复的救济功能,对可能造成自然资源损害的行为,支持权利人采取预防性的救济措施;对于已经造成自然资源损害的行为,应以恢复原状等修复性责任为主。通过弥补性责任和预防性、修复性责任的交叉适用,实现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三、推进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化的对策建议

生态化理念是在近代自然资源法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的生态化不仅需要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的生态化,更需要自然资源保护方式的生态化。因此,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尽快建立并完善自然资源相关立法

目前,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有普通法上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和特别法上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用益物权的种类不断扩大,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是《物权法》对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型规定并不全面,尚未涵盖的各种重要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如排污权及其交易法律制度。而自然资源单行法对各种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特性、内容和具体形态的规定也不完整。因此,还需要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自然资源使用权法律制度,以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对于生态文明的要求。

2、改造现有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增加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生态保护内容

增加自然资源使用权人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义务,并建立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物权法》第120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刑法》虽然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大部分条款都不是直接规制自然资源使用权人的行为。而各自然资源单行法所规定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人的保护义务也不具有针对性。因此,应对我国现有的自然资源使用权进行改造,对使用权人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义务做出针对性的规定,不仅包括其消极义务,还应明确其积极的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义务,完善其不履行义务的相应法律责任。

3、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的生态化

首先,在自然资源法中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方式生态化做出明确规定,如将生态化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进行规定。

其次,应明令禁止或严格限制不利于自然资源永续利用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禁止那些已经被淘汰或落后的设施、技术和工艺应用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

最后,建立相应的奖惩激励机制,鼓励自然资源使用权人节约利用自然资源、综合利用自然资源、循环利用自然资源、集约化利用自然资源。通过鼓励发展和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

综上,由于人类社会对于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生态危机日益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从物权的角度对自然资源使用权进行制度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希望在此基础上,能够进一步探索自然资源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崔建远.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2

【2】黄萍.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3

【3】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4】竺效.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5】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法律出版社,2012

【6】崔建远.民法典的制定与环境资源及其权利[J].环境资源法论丛(第四卷),2004.4

【7】蔡守秋,吴贤静.生态人的要点和意义[J].现代法学,2009.4

【作者简介】

刘欢欢(1981-),女,汉族,辽宁葫芦岛人,甘肃政法学院讲师。

(编辑 郭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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