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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信用法律实现制度探析
2014-07-21 09:35:11 来源:新西部杂志

冯婷艳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陕西西安 710043)

【摘要】文章阐述了商业信用的含义及界定,分析了我国商业信用的现状及其成因,探讨了商业信用法律制度的实现途径。从社会实现方面讲,要完善产权制度;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对全民进行信用道德观念教育。从一般实现方面讲,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几个环节实现商业信用法律制度的立法意旨。从特殊实现方面讲,要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由政府建立专门的信用通道,将信用划分为不同等级。

【关键词】商业信用;法律实现;制度;途径

一、商业信用的含义界定

商业信用属于私人信用,是指商业主体以信用作为交易中介购买商品以便再将它出售,或获得资金以用于经营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信用关系。从本质上而言,商业信用是基于主观上的诚实和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而产生的商业信赖和好评。所谓主观上的诚实,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交易双方在主观心理上诚实善意,除了公平交易之理念外,没有其他欺诈意图和目的;所谓客观上的承诺兑现,是指商业主体应当对自己在交易中向对方做出的有效意思表示负责,应当使之实际兑现。可以说,商业信用是主客观的统一,是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一致性的体现。

二、我国商业信用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目前我国市场上的商业信用状况较差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这种商业信用状况诚如吴敬琏先生所说的那样,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起码要求,例如:合同履行率较低,据不完全统计,企业间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一定程度履行的平均不到70%,有的地方甚至连20%也达不到,相互拖欠的资金总量达3000-4000亿元;债务人赖账、逃避债务现象严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曝光;企业包装上市后披露虚假信息行为屡见不鲜;媒体刊登的“有偿新闻”、“虚假广告”也很多。由此可见,我们的市场经济正面临着信用危机,这种危机直接会打击交易主体对市场的信心和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造成我国商业信用较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律制度缺失是其主要原因。而在法律制度的缺失中,商业信用制度理念基础缺乏、商业信用法律涵义界定不明确是最为主要的原因。

1、商业信用制度理念基础缺乏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下,失信的惩罚力度不大,守信也缺乏相应的奖励机制。在失信与守信之间做抉择时,社会成员往往首先考虑的是成本,若守信的成本明显大于失信的成本时,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将公平、正义、诚实、信用这些理念置之度外。所以,培养社会道德、提高社会法律意识、构建商业的法律体系是建设商业信用社会的基础性环节。

2、商业信用法律含义界定不明

商业信用的法律含义界定不明确是导致我国商业信用法律制度缺失的又一重要原因。现代民法中的“诚实信用”仅为传统的“客观诚信”,与现代商业信用有着重要的区别。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将商业信用拓展到无所不在的境地,几乎覆盖到了商业活动中的各个方面,甚至包括国家通过行政权力来对商业主体的行为予以规范与管理。所以,现代商业信用皆被诚实信用所包含,但这二者在法律意义中却有着重大区别:一是在商品交易相对简单的市民社会中,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其中的一条传统规则,它有着道德和主观的拘束力,对民事活动以及简单的商业活动同样有着相同的适用性,到其演变为民法基本原则时,其本身也只是适用于债法领域,抑或就是说主要适用于债法中的合同之债。但是,商业交易的发达,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了简单民事活动与专业商业交易的分化,无视市场经济发展的这种分化和客观需要而一味采用传统民法诚信原则的做法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是需要纠正的。二是现代商业活动要求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的几乎任何一种行为都具有一定的信用特征,这也是商业活动本身的特质决定的,体现了商业信用外在性的特点。实际中,除了商业主体的内部行为和商业秘密以及经营所需事项不应为第三人所知外,其余商业行为都应具有公示性,继而由公示产生公信。商业交易行为的透明程度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透明度越大,文明程度则越高。所以,凡是商业主体公之于外的所有行为和事项,都应具有信用特征。由此而言,主观信用在现代商业信用中可以逐渐淡出,而至于客观信用,因为其已经包括在商业信用里面,为现代商业信用应有之义,是以不再有区分之必要。

当前,商业信用从传统的诚实信用原则中脱离出来已是大势所趋,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使然,也是完善法律体系的必然。换句话说,只有商业信用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才有助于更好地解决我们商业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传统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已然不能很好地适应如今分工专业化的商业活动,复杂的商业交易行为也需要一个适合其特性的现代商业信用法律制度来调整。

三、商业信用法律制度的实现途径

正如法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一样,由于商业信用的特殊性,商业信用法律制度的实现离不开商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信息通道的建设。但是,对于商业信用法律制度最根本和最广泛的实现来说,它离不开社会与法的互动。商业信用法律制度的实现是一项社会的系统工程。

1、商业信用法律制度的社会实现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实现,都不是单一的法的实现过程,对于商业信用法律实现问题来说尤为如此。中国信用危机是属于全社会,这一危机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造成我国信用危机的原因首先是法律的不健全,市场管理模式和具体管理体系上都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其次是政府对经济行为的过分干预,使得企业管理者对企业的生命周期缺乏良好的预期,助长了短期经济行为。第三,由于我国的传统社会本来就缺乏商人文化,而近代我们所遭遇的民族灾难对整个民族文化和信仰又产生了剧烈的冲击,这又导致了社会道德秩序的缺乏和社会主体自律的缺乏。因此,法律虽然处在解决信用危机的前沿,但解铃还需系铃人,我们还须在以下几个方面齐抓共管:

(1)完善产权制度。孟子曰:无恒产者无恒心。有完善的产权制度,人们在交易的过程中就会考虑长远利益,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求信用。所以,产权制度是实现商业信用法律制度的基础。尽管我们国家已经制订了《中华人民过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从根本上明确了产权归属,但是仅靠一部物权法是远远不够的,要实现商业信用法律制度,必须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则,完善产权制度。

(2)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市场经济离不开政策环境,政策环境稳定,人们对未来就会有稳定的预期,就越讲信用。政策环境越不确定,人们就越追求短期利益。在目前阶段,由于政府政策缺乏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朝令夕改,市场主体无法预料未来的经营状况和收益,所以不惜失去信用。因此,实现商业信用也要同时规范政府行为。

(3)对全民进行信用道德观念的教育。信用是一个道德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所以,要提高我国的信用水平,除了加强法治建设以外,还必须加强道德观念的教育,“德法共治”,两个方面双管齐下,相互促进,不可偏废。个人信用观关系到一个民族整体的素质水平,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要想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就必须提高全民的信用觉悟。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讲守信用的好处以及对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促进作用,让每个社会成员都意识到,信用是社会经济生活的通行证,拥有不良信用的人将无法开展正常的经济活动。

2、商业信用法律制度的一般实现

依法律调整的方法,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几个环节实现商业信用法律制度的立法意旨。在确认商业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维护信用弱势一方的权利。以强制性规范规定商业信用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守信用。同时,传统民法规定民事纠纷双方有权对责任方式进行协商和选择,并且加害方或违约方的民事责任往往具有同等救济、回复原状的特征,归责方式也往往采用过错原则,而商业信用法律制度的信用责任需要的是严格责任和强制性惩罚责任。

3、商业信用法律制度的特殊实现

应当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由政府建立专门的信用通道,收集和记录商业主体的信用资料,将信用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可以选择的方案如下:一是在目前中央银行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下设置信用管理部门;二是在银行界设置会员制的信用管理机构;三是依托国务院有关部委来建立机构;四是在人民银行的领导下设置专门行使信用管理职能的事业机构;五是在银行行业协会下设立信用管理机构;六是建立商业性机构。

四、结语

总之,在当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对市场主体的管制大大减少,丧失信用不会对企业造成显著的影响,不会导致进一步丧失交易的资格和机会同时又能获得额外利益,导致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屡见不鲜,成为市场主体首要的选择。当相当的市场主体为避免受害面主动降低信用或者减少交易的时候,我们就面临一个“囚徒困境”。要想解决这种“囚徒困境”,必须尽快建立我国商业信用法律实现制度。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张新宝.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法律出版社,1986

【3】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漏洞补充.法学研究,1994.2

【4】孟勤国.质疑帝王条款.法学评论,2000.2

【作者简介】

冯婷艳(1981-),女,山西灵石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编辑 郭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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