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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服务型政府公共精神的蕴意分析
2014-06-22 10:26:45 来源:新西部杂志

邱 静

(钦州学院 广西钦州 535000)

【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国服务型政府公共精神的蕴意,论述了服务型政府公共精神培育的必要性。指出,培育公共精神是服务型政府行政改革的客观要求,是解决服务型政府行政伦理困境的客观需要,是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公共精神;蕴意;培育

服务型政府是我国学术界基于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的一种新型的政府行政管理模式,是一种在公民社会当中的以公民和社会为本位的,为公民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新型政府治理模式,它适用于当前政府对社会所进行的社会公共管理事务的社会环境。党的十八大报告当中进一步提到: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我国服务型政府当中蕴含了大量的公共精神蕴意,分析和挖掘他的蕴意,进一步论证我国服务型政府培育公共精神的必要性对于培育我国服务型政府公共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服务型政府公共精神的蕴意

1、服务型政府行政人员“公共人” 角色的伦理定位

“公共人”就是指政府行政人员在角色的伦理定位上以“公共人”的身份和立场处理公共事务,在道德价值取向和操守上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在社会公共事务中以提供公共服务为职能的行政角色。“公共人”是由“行政人”转化而来的,在以前我们把履行国家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这一部分群体称为“行政人”。在公共领域还未从私人领域当中分化出来之前,社会呈现的是政治职能发达而社会职能萎缩的状态,在这当中,行政人充当了政治集团统治社会的工具。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就要求行政人要通过增强其自身的社会管理职能服务于社会,以达到公共利益的实现。这时就要求行政人要向“公共人”进行转化。而行政职业的特殊性更加要求和强调公共利益的中心地位,要正确合适的处理好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在当前,服务型政府行政人员将角色定位为“公共人”,是对其做出了一定的道德上的要求,要求其把社会公共利益立于最高的位置、发挥公共管理服务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以此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于此同时,也要求服务型政府在进行制度制定的时候积极激发和鼓励行政人员所具有的“公共人”潜力,使得他们的行政行为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而不是通过经济市场竞争来规定行政人员的行为,这些都蕴含了公共精神将公民和社会作为最终归宿的诉求。

2、服务型政府追求的公共利益行政目标取向

我国服务型政府的行政目标取向就是公共利益至上,此行政目标当中蕴含了公共精神的蕴意。

在今天,公共利益指的是社会或国家占主体地位的集体利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把公共利益理解为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亦即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服务型政府为社会公众实现自身的个人利益提供最有益的环境,这才是公共利益的最高境界。政府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最终目标才可能获得更为广阔的民众基础。在此,可以认为我国服务型政府行政目标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社会和公民的物质利益的实现。物质利益指的是能够满足人的物质需求的物质实在。我国服务型政府作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要为社会和公民提供物质利益,具体来说就是要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体现在公共财政、公共预算和财政的分配上。要真正实现公共利益,就要关注民生问题,把资金真正用到惠及公民的公共事业上来,就要对关乎公民生活命脉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医疗、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建设,保障公民在物质上的基本需求,实现社会和公民的物质利益。

第二方面:社会和公民价值追求的实现。我国服务型政府行政目标所追求的公共利益还包括社会和公民价值追求,也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国服务型政府要维护和实现社会与公民公共利益,就需要有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来保障其实现,公正更是我国服务型政府制定制度和行政实践中的价值追求。

公共精神在伦理价值层面上是以利他的方式关心公共利益的态度和行为,提倡的是一种以公民和社会为归宿的价值取向。在过去统治型的政府模式当中,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实际操作层面上并不全部代表着社会公众的真正利益,而是政府利益作为主导,在公共目标的背后还隐藏着对私人利益的追求。在当今,我国服务型政府是把社会和公民的公共利益作为行政目标,摒弃了以政府利益取代公共利益的错误倾向,用公平与正义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并且将其作为价值追求。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服务型政府追求的公共利益的行政目标取向蕴含了公共精神的蕴意。

3、服务型政府实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行政原则

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权力来源是人民权力的让渡,是社会公民所赋予的。这就要求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的规范,更好的开发政府的效能。在权力来源的合理性和权力行使的有效性的双重保障下我国服务型政府履行对社会公民的责任。而在伦理学中,“责任”的意义基本上可以等同于“义务”,也能够理解为主体因为其自身的身份、地位、阶层或者角色赋予的内涵而应做自己的份内之事。我国服务型政府的责任指的是政府机关行政人员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要求履行自身工作的职责,还要向他们代表的行政机关以及全体社会公民负责,这要求我国服务型政府的责任是要为社会和公民的利益服务。同时也表明了政府机关行政人员如有失职、违法或者是有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时要承担来自法律、政治、道德和舆论上的责任。

我国服务型政府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中实行的是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概括来说就是在有效的规制服务型政府权力的基础之上,充分发挥其职能效能,进而以此实现社会公民的利益诉求,履行服务型政府的责任为社会和公民服务的责任。

我国在统治型和管理型政府治理模式期间,长期都有着严重的“官本位”的执政倾向,存在的是“重权力”而“轻责任“的现象,损害了社会与公民的公共利益,这与公共精神是相违背的。而现今,我国服务型政府实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真正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把公共利益的实现作为追求的目标,强调的是一种以公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最终归宿的价值取向,这充分体现了公共精神的蕴意。

二、我国服务型政府公共精神培育的必要性

公共精神作为我国服务型政府的价值追求,毋庸置疑的会深刻影响着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公共行政政策的实施效果。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我国服务型政府也存在着一些官本位思想严重、行政责任意识淡薄等现象。因此,对我国服务型政府公共精神的培育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具有至关重要的必要性

1、培育公共精神是服务型政府行政改革的客观要求

公共精神的目标是要以公民和社会的利益为最终归宿,它所追求的是公民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文明化程度得到增强和提升。我国服务型政府所追求的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两者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公共精神是我国服务型政府进行行政改革的客观要求,在行政改革中要实现两个方面的转变:

第一,从“管理”到“服务”行政模式的转变。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精神是建立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分化的基础之上,在社会公共生活当中产生的。随着现代公民社会的兴起,公民的自主管理的意识得到不断的增强,公民更能直接地表达自身在利益获取和价值实现方面的相关诉求。在这种状况之下,不能再以过去的管理型政府的行政模式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应以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模式来治理。管理型与服务型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管理型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以集权为特征的,权力的运作是自上而下的方式;而服务型强调的是政府以“公共人”的角色为社会公民提供服务的方式。公共精神强调以公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最终归宿,在市场经济发展当中公民的主体意识得到不断的增强,要求政府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方面,要执行服务于公民与社会的职能,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如此一来,政府的行政模式由“管理”向“服务”转变已成为必然的趋势。

第二,从“包干政府”到“责任政府”行政范围的转变。长期以来,在中国传统的中央集权制度的影响下,中国社会始终把“包干政府”、“全能政府”当做治理的最佳模式,这样也就造成了政治权力的过度集中,其造成的后果,一方面是政府的权力过于强大,公民自身无法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也无法实现自身所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政府权力的过度集中容易导致政府行政人员滥用权力,结果只是实现了部分官员的私人利益,而无法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社会公众对政府信任度的下降,导致了“责任危机”问题出现,这成为了时代变革中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难题。公共精神是从公民社会当中产生的,政府的权力只是人民权力的让渡,所以以公共精神为理念的政府行政行为要在其运行的过程中突显其公共性的特征,以利他的态度和行为关心公共利益,把社会和公民的公共利益作为最终归宿。因此,我国服务型政府势必要具有行政责任意识。政府的行政范围要从过去的“包干政府”转变为“责任政府”,应培育更多的非政府团体,让更多的服务供给者加入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当中来,为更多的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2、培育公共精神是解决服务型政府行政伦理困境的客观需要

在目前,我国面临着行政伦理建设滞后的现象,造成我国服务型政府的行政伦理困境的状况屡见不鲜。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出现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产生的一种异化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官本位”思想严重,公仆意识淡薄、政府职能缺失等现象。从本质上来看,行政权力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权力,它的对象是社会公共管理事务,其目标是追求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然而,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主体会面临着很多的问题选择,这时会出现很多的矛盾和冲突。政府机关行政人员作为行政的主体,在进行行政道德行为选择中也常常会面临着很多的伦理困境,行政伦理困境的产生是由行政责任和行政伦理价值所造成的。当面临着多重冲突选择时,行政人员就会对此不知该如何进行正确的选择。一般来说,我们都会把这样的困境通常看作是行政层面上的问题,却没有将此当做伦理问题来研究。从根本上来说,这是涉及伦理道德的问题,更准确的来说是涉及行政伦理方面的问题。

对此,公共精神能够成为解决服务型政府行政伦理困境的突破口,是解决服务型政府行政伦理困境的客观需要。公共精神能够为行政主体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明确社会公共利益才是行政的目标所在。在行政理念上转变“官本位”的思想,将公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摆在首位。

3、培育公共精神是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公共精神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为重要的思想道德基础,服务型政府倡导要发扬公共精神,倡导为公民和社会服务,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这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成熟的表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倡导的是社会的关键在于合理有序的规范社会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调节和化解社会各方面的矛盾和冲突。要调节和化解这些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客观上必然要求社会各方面的团结与协作,以使得社会各要素在相互依存的基础之上达到共同促进的效果。也就是说要在社会中形成和树立一种公共精神,才能使社会形成一种价值上的共识,以此保证社会的和谐前进。

三、结语

在我国,政府行政改革制度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的改革而进行着不断地调整和修正的。在现今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上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大致都与政府的行政改革行为有着一定的联系,政府的改革问题始终是在社会公众关注的视野之内。在当今社会,构建服务型政府已经是国内外学术界谈论的热点话题,而且构建服务型政府并不单纯的只是一种管理模式上的变更,更是在本质上为服务型政府的发展寻求一种伦理道德的根基。培育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公共精神实质就是要对政府进行明确的角色伦理定位,重新确立起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社会伦理关系,具有客观必要性,它对于加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袁三标,吴琦.论和谐社会视域下的公共精神培育[J].晋中学院学报,2008(12)

【2】胡洪彬.公共精神与和谐社会[J].福州党校学报,2007(6)

【3】吴琦.公共精神:和谐社会的内在价值诉求[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7(12)

【4】彭继红.论20世纪中国公共精神的复兴和重建[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6)

【5】潘强恩.论公共精神[J].光明日报,2003年11月5日

【6】曹淑芹.公共性、社会公平、责任意识与服务理念—重塑公共行政的精神[J].内蒙古大学学报,2006(4)

【作者简介】

邱静(1985.7-),女,哲学硕士,助教,研究方向:行政伦理学、管理伦理学。

编辑 郭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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