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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2014-04-15 21:24:39 来源:新西部杂志

试论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刘建伟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保定 071000)

【摘 要】文章阐述了生命权宪法保障的含义及必要性,分析了我国生命权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生命权宪法保障的建议。指出在宪法制度方面:要将生命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写入我国宪法,通过健全违宪审查制度确保生命权得到切实保障;在部门法制度方面:要建立统一的赔偿标准,进一步对死刑做出限制;在宪法文化方面:要树立宪法至上理念,树立生命权至上理念。

【关键词】生命权;宪法保障;违宪审查;宪法文化

一、生命权宪法保障的含义

1、基本保障也是最高保障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宪法保护生命权称得上是一种最高层次的保护,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很多相关的问题,保障生命权不受国家机关的侵害,这也充分体现出了宪法存在的主要目的。我们说生命权宪法保障是基本保障也是最高保障,主要是因为生命权的宪法保障能够排除一般法律对于生命权的侵害,充分尊重生命,尊重人权。

2、能够得到实施的保障

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状况来看,尚且没有实现宪法的司法化,也就是说,具体到司法审判环节当中,我们的第一大法宪法并不能够作为定案量刑的依据,这使得生命权的宪法保障难以落到实处。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宪法的司法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我们一定要注意到这一重要的发展方向,要相信我们的宪法最终也将步入到司法的领域当中,当然,这的确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

二、生命权宪法保障的必要性

1、生命权得到保障的基础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的地位是任何一门法律都不可以取代的,当然这主要也是由宪法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它处于一个根本性的地位上面,不仅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也规定了根本任务。也正是由于宪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它对于生命权的保障能够使得人的生命权不受到国家机关和普通法律的侵犯,而生命权又是一切人权的基础,离开它,一切人权都难以实现。

2、部门法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前提

在我国《刑法》当中,对于生命权的侵害所相关的刑事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在行政法当中,也提到关于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问题,然而,作为我国第一大法的宪法却并没有对生命权加以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宪法就不能够在生命权这一方面对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良好地约束。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宪法作为我国最高法律规范的意义,如果其中不能够涉及到关于公民生命权的保护,那么终将使得宪法在生命权问题上与部门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产生一定的“断层”,也就不能够对部门法进行有效地指导。就此而言,虽然我国宪法尚且没有实现司法化,但是站在部门法未来发展要求来看,将生命权问题归入宪法当中也终将成为必然趋势。

3、适应全球化趋势的要求

目前,全球很大一部分国家已经通过制定新宪法或者修改宪法,把生命权纳入到宪法规定当中。西方国家普遍认为,生命是人人平等的,是人类的自然权利,除了法律之外,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权。之所以众多国家将生命权纳入到宪法当中,主要是因为生命权本身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这也充分证明了生命权的重要性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认可。事实上,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来,对于很多法律都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但是始终没有涉及到宪法,在国际潮流之下,我们甚至能够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潮流是正义的,也是理性的,彰显了人性化的趋势。对于我们来说,适应这种潮流已经成为必然,也终将成为未来的整体趋势。

4、当前保护生命权的迫切需要

据有效数据显示,在我国平均每一分钟死亡的人数为17人,每年会有近900万人死亡,而在这些死亡人数当中,由于执法不严、公权滥用、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远远超过了10万,尤其是在煤矿业当中,由于煤矿事故所导致的死亡人数每年在一万到两万之间,正是因为我们煤矿管理当中,较为普遍的存在不把矿工生命当作一回事的现象,才会使如此多的人死于非命。从本质上来看,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国公民普遍缺乏生命至高无上的意识,我们的政府人员也并不够重视这一问题,最终酿成悲剧。生命权入宪是我国当前公民生命权的迫切要求,可以说是心之所向,如果我们不能够及时解决这一问题,那么对于我国社会的未来发展也终将是无益的。

三、我国生命权现状分析

1、对当前人们思想观念与行为的分析

在我国传统观念当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生命的神圣性,我们国家的人民始终把仁、义、忠、孝、情看得比生命还要重要,所以一旦价值观和生命发生冲突,人们往往会忽略生命,因此也就有了舍生取义这一说。在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之下,我们所倡导的生命权就不得不被践踏在脚下。这种思想观念甚至对于我们的教育也存在一定的干扰,使得我们的教育理念在对待生命的态度上同样存在偏差。“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的这种说法已经被纳入我国语文教学的课本当中,在这种教育观念的影响之下,生命的崇高地位就自然而然地被埋没了。如果这种观念在学生的心中扎根,那么就会出现对于生命不负责任的现象频频发生,以至于最终人权将受到肆意的践踏。

2、对宪法相关条文的分析

尽管我国宪法当中并没有对生命权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与生命权相关的一些条款却隐藏着对于生命权的保护。譬如说在宪法总纲部分的第21条当中规定的关于人民健康的条款,就强调人们要拥有健康的身体,如果身体失去了健康,那么生命就存在着风险。而在宪法第33条第3款当中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对于这里面提到的人权却没有做更为详细地标注,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尚且没有真正建立宪法解释制度。事实上,我国宪法当中,很多条款虽然没有直接提到生命权,但是在经过分析和推理之后都可以直接和生命权联系在一起。

四、对完善我国生命权宪法保障的几点建议

1、宪法制度方面

(1)将生命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写入我国宪法。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将生命权载入到宪法当中符合我国现阶段法律的状况和社会的具体情况,因为修正案本身就属于法律条文当中的一种,它所显示出的表达方式更为明确,还能够彰显出生命权的神圣性。并且我国现阶段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宪法解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从来没有真正对宪法做过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在这种情形之下,修正案的出现就更容易被社会公众尊重。

(2)通过健全违宪审查制度确保生命权得到切实保障。在宪法方面,在保留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规定的基础之上,应当依据具体状况来设立相关的宪法委员会,目的在于确保生命权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在审查方式和程序设计方面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当中的成功经验,也可以仿照我们自己的全国人大组织法中议案提起程序的相关条款。

2、部门法制度方面

(1)建立统一的赔偿标准。人与人之间尽管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差异,但是作为生命的个体,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并没有高低贵贱的区别,我国宪法当中也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我国宪法的保障之下,我们应当要求理赔的标准实现全国统一,而不是以往形势之下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其中全国职工年度平均工资可以作为一个重要参考指标。如此一来,就能够建立起良好的赔偿制度,使得民间赔偿标准和国家赔偿标准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上显现出公平和正义,使得社会各个阶层都能够较好地接受,也终将推动我国的法律和社会之间相互协调。

(2)进一步对死刑进行限制。从我国现阶段社会各个层面的发展状况来看,加大刑罚的力度显然是不科学的,也并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在有的时候会带来负面影响,我们所能采取的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少用或者慎用死刑。尤其是在如今现代文明社会的高度发展状况之下,我们不应该剥夺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要对生命权抱有一种最基本的敬畏和尊重,体现出法律人道主义的一面。除此之外,如果想要进一步对死刑进行限制,单纯依靠法律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当从整个社会观念上面着手,让社会公众对于生命权都能够有一个崭新的看法,只有全社会都能够对生命权予以尊重的时候,死刑的废除才能够得到最为广泛的支持和接受。

3、宪法文化方面

(1)树立宪法至上理念。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保障国家统一、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所在,理应受到重视。无论是理论层面上的阐述,还是以往实践当中的经验,都向我们证明了,如果不能够确定宪法至上,那么法律至上终将沦为空谈,一切权利都无法落实下来。从另一个层面上来看,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宪法至上的文化传统,那么法治社会就必然得不到长久的维持和发展。由此看来,想要强化宪法文化建设,就务必要将宪法至上的信仰树立在公民的心目当中,使其明白宪法至上的重要意义所在。

(2)树立生命权至上理念。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的观念应当渗透到社会当中去,我们完全可以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之下的大众传媒来加强宣传教育,将社会的生命价值观念充分调动起来。我们也可以通过影视作品及其他文化作品的优势作用,向整个社会公众传达生命至上的信息。最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将其落实到教育活动当中去,从小学到大学,都应当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尊重生命的教育体系,将其作为生命权文化当中不容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每一个学生主体,我们首先要尊重其成长规律,然后使其形成积极向上的生命意识,这将对他们的一生产生深远的影响。

五、结语

总之,生命权的宪法保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并不能一蹴而就,因为它不仅涉及到宪法和部门法,还会受到人们思想观念的影响。我们不仅要着重强调制度方面的建设和完善,还要在教育当中树立生命权至上的理念,使得整个社会都能够尊重生命,热爱生命,将生命的价值提升到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钱宁峰.宪法与部门法关系命题的困境与求解[J].江苏社会科学, 2011.01

【2】崔雪丽.美国宪法解释的新转向—非原旨主义方法探究[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

【3】陈晨.从国际人权公约到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保障[J].经济研究导刊, 2010.01

【作者简介】

刘建伟(1983.8-),男,辽宁岫岩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经济学博士,讲师,从事宪法领域研究。

(责任编辑 郭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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