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上新西部网
  • 不良信息举报窗口
您的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动向 >> 正文
公共数据立法背后的江西探索:不得强制收集指纹人脸等信息重复验证
2022-02-24 00:00:01 来源:江西日报2022年02月23日第5版

本报记者 杨静

江西公共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将有法可依。

经过数月的起草及对外征求意见,近日,《江西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江西省首部省级层面关于公共数据管理的政府规章,《办法》把公共数据纳入法治轨道,从共享、开放、利用、安全、监管等方面规范公共数据的边界、范围和治理体制机制,力图解决各方关注的若干公共数据棘手问题。

“数据烟囱”,又称信息孤岛,指不能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之间进行互操作或协调工作的信息系统。《办法》将如何击破一个个“数据烟囱”,释放公共数据价值,助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又将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哪些基础性法治保障?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界定“公共数据”范围,让公共数据采集“有法可依”

公共数据的界定是管理实践的基础,也是一直以来行业内外的争议焦点。目前,国家立法尚未对公共数据进行明确界定。

针对长期以来公共数据范围不清晰的现状,《办法》明确: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与以往规范性文件中常用的‘政务数据’相比,‘公共数据’的概念扩大了数据采集、汇聚的范围,不仅可助力政府提供更高质量公共服务、提升治理能力,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也能有效推动我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省司法厅立法处处长闵辉告诉记者。

此外,针对公共数据采集和归集中存在的重复采集、数据归集不够“统”不够“全”等,《办法》规定,实行“一数一源”。即建立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建设独立的公共数据平台,且一项数据只有一个法定采集部门,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建立数据归集、回流制度,促进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数据有序开放和共享。

闵辉表示,“一数一源”的目的是保障每一条基础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采集机关,该机关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这一原则为实现公共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打下了坚实基础。”

依法共享开放利用,释放公共数据活力

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为五大生产要素之一。依法共享开放利用日益庞大的公共数据,将其转化为生产力,是《办法》关注的重点。

“规范公共数据的管理、保护公共数据安全,是立法的基础,而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是立法的目标。”闵辉表示,当前江西正全力推进数字化转型,既需要公共数据的底层支撑,也需要公共数据的协同,更需要基于公共数据实现对经济发展、治理体系的优化,《办法》的制定有的放矢。

在吸收多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办法》提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以不共享为例外。其中,重点和优先开放与经济发展、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数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出行、气象等数据,以及与数字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三类数据。同时,将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设置有差别的开放方式。

公共数据会管更要会用。在推动公共数据的利用上,《办法》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深化公共数据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开发利用,将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统一纳入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体系,推动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提高数据资源配置效率;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对公共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和挖掘,合理利用公共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

省信息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举措充分保障了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依法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获得的数据权益,有助于激发各部门数据流通热情,释放公共数据价值红利,让数据动起来、用起来。

守住“安全底线”,给奔腾的公共数据设置“信号灯”

数据安全是公共数据发展应用的基础和保障,需要守住“安全底线”。

《办法》对数据采集划出“禁区”,规定自然人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各类事项需要核验身份信息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者特定方式验证;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证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信息重复验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自然人同意的除外。

为保障数据安全,《办法》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细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平台运维单位、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以及公共数据的存储、销毁、技术防护、风险评估、应急处理要求,明确未经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同意,不得将公共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公共数据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网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管理职责中发现安全风险的,可按照规定约谈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

“这好比给奔腾不息的公共数据流设了红绿灯,该踩油门时加速前行,该踩刹车时立即停止。”闵辉表示,《办法》实施后,必将提升数据安全与保护的水平,倒逼数据处理者增进数据合规意识,为全省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乃至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 王顺利)













63K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12377
手机举报APP下载
陕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29-63907150 / 029-63907152
新西部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029-85260304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拥有新西部网所有版权 备案号:陕ICP备06011504号-3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