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1月30日电(记者 张骏贺)记者从陕西省地税局获悉,陕西省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将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2017年12月份的税款在2018年1月申报缴纳。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按季征收水资源税,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按年征收。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取用水行为由原来的缴费模式转为新的缴税模式,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为推进试点工作,陕西省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建立了财政主导,水利、地税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先后拟定了《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指导文件,提早交接完成水资源费征管信息,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据悉,水资源费改税后,拟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了陕西省最低平均税额,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与现行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明确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按照实际售水量征税;对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费改税后,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延续了水资源费现行规定,不会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用水价格,不会增加其正常用水负担。
据介绍,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此外,陕西省规定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实行加倍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责任编辑 王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