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妇联近日联合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对家暴行为及时制止、及时救助的途径与方法,有助于实现由事后惩治救济到事前防范制止,从源头上预防家庭暴力。
《办法》界定了应该作出告诫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办法》特别指出了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公安机关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办法》强化了《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告诫书》的“证据”效应。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从重处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办法》明确了各联合单位的工作职责,将形成警方前期介入、妇联后期跟踪反馈、民政救助、社会援助、法院和检察院等有关方面力量对接参与的工作格局,是行政、司法、人民团体共同干预家庭暴力的创新实践与重要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