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十条规定》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任厂长经理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式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十条规定》,明确了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责任和措施,规定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再担任企业的厂长经理。
近年来,宁夏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为更好地发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直接推动作用,促使他们履行好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法定职责,为他们抓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科学、简便的实施纲要和操作指南,自治区安委会在现行的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十条规定》,内容涵盖了企业合法经营、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治理隐患、应急处置、职业健康和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等多个方面。
凡违反《十条规定》等重大非法违法行为者,自治区安委会将责令其停产整顿,依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严肃追究厂长(经理)的直接责任。对因违反《十条规定》发生事故的,要重点追查厂长(经理)是否守规尽责;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终身禁入”,使其终身不得再担任企业的厂长(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