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于2013年6月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全区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规定》从放宽准入条件、强化金融服务、加大财政支持、实行税收优惠、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强土地矿产要素保障、优化政务服务环境7个方面,提出了70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如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设立小微企业贷款奖励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倾斜,做大做强融资性担保机构,放宽抵押贷款的条件;对设在我区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大中型企业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高新技术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间资本投资创办养老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执行,民营企业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免收小微企业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开发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从事农、牧、林、水产业生产的可按照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凡经批准进入各地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建设用地,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