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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警枪杀2人案近3年未判 法院被疑程序违法
2013-05-30 16:36:44 来源:东北新闻网

核心提示:3年前的1月12日,贵州省关岭县坡贡镇警察张磊在处警过程中开枪致两名村民死亡。同年9月17日,此案在遵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如今,据一审开庭已有32个月了,此案仍未公开宣判。

遵义市法院给出的解释是“由于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目前该案还在审理过程中。”有刑诉法专家指出,此案一审审限最长不能超过9个半月,否则就涉嫌程序违法

2010年1月12日下午,郭永志和堂哥郭永华在镇上赶集,与邻村代寸忠父子三人发生争执。时任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带枪出警。随后,郭氏兄弟二人倒在了张磊的枪下。事发当晚,坡贡镇政府与两名死者的家属分别签订协议,各补偿35万元。

2010年2月10日,张磊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遵义市公安局刑拘。同年9月17日,该案在遵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据此前公开报道,“两被害人是否有抢枪行为”、“张磊开枪是否正当防卫”两个问题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公诉人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磊的刑事责任。张磊在庭上供述:抓扯中开了5枪,从第一枪到第五枪,时间不长,整个过程应在一分钟内,并承认后三枪使用枪支不当。

被害人弟弟:

迟迟没有判决结果

哥哥死不瞑目

2013年的清明节,贵州省关岭县坡贡镇尧上村东南角的玉米地里,郭永志和堂哥郭永华的坟头, 纸钱已燃尽,香火的烟雾还在升腾着。3年前,两人未料到自己会因为一场争执,倒在了警察的枪下。他们的家属,也未料到,3年后,仍未等到那一纸判决。

逢年过节,家人都回来给这两兄弟来上坟。这片玉米地,是郭家的自留地,并非村子里的集中坟地。“当时我们家属商量着,先把棺木放在这儿,等案子宣判了,有了结果,再正式下葬。没想到这一放就是3年多。”郭永华的弟弟郭某如是说。

“我就盼着有一天,判决结果出来了,在坟头念给两位哥哥,也好让他们安息。”为了这个愿望,过去的两年多,郭某去过遵义市法院不下十次。“每去一次,往返要坐9个小时左右的车,花费要五六百块钱,却每次都问不到结果。主审法官只是说‘案子还没下来’。”

“案子不管咋儿判,总要有个结果,有个说法。就这么一直拖着,我那两位哥哥死不瞑目。家属没办法接受。”郭某说,哥哥郭永华的两个儿子,目前已上初中。“有时候他们会问打死爸爸的凶手被判刑了没有。我都不知道该怎么解释。”

被告张磊父亲:

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该张磊承担的责任就让他承担

“我今年4月份去看的张磊,他生病了。看守所给买了药,他吃了好多了。他肝功能不太好,感觉人都浮肿了。”张磊父亲近日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案子迟迟不宣判,儿子一直在看守所押着,心里也很煎熬。可他还安慰我们,让我们保重身体。”

案子迟迟未宣判,曾有声音质疑张磊的家庭背景。据张父说,他2008年退休,当了44年工人,退休前是工长。妻子曾在镇粮管站当主任。老两口每月大概有3500元退休金。

“这两年多,我给遵义市中院打电话不下十次,每次都没有明确答复。法院从未主动联系过我们。我们年纪大了,还能等到什么时候。我们就是想要个明确的判决结果,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张磊该承担什么责任,就让他承担什么责任。”说到这,张父有些激动。

遵义市中院:

由于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

案件还在审理中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张磊在依法处警过程中,遭到被害人坡贡镇尧上村村民郭永志、郭永华的暴力阻挠和攻击,经鸣枪示警无效后,近距离开枪造成了两被害人死亡。张磊的行为是制止二被害人不法侵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两被害人以暴力方法抗拒人民警察执法履行职责,具有明显过错。但两被害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危及张磊的生命安全,张磊枪击导致两被害人死亡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被害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徐建国律师称:“张磊故意杀人一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8月25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27日立案。这个被检方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子,为何至今仍未一审宣判?”

2013年5月14日,记者拨通了张磊案的主审法官、遵义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海波的电话:“这个案子现在还在审理当中,具体情况请你联系我们办公室新闻宣传中心。”

此前,张海波于2010年1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只知道我是主审法官,只知道案子还没有下来,其他的我都不知道,就这样。”

遵义市中级法院宣传中心给记者的答复是:“由于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目前该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本案审理历时近33个月仍未宣判,严重超越审理期限,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是不利的。”徐建国指出,据旧版《刑事诉讼法》(注:新《刑诉法》2013年1月1日开始生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专家说法:

超期羁押法院涉嫌程序违法

检察院应依法履行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分析指出,根据旧版《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1998年出台),在一审过程中,如果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做出裁判。但是一审的审限,不能因为上述情形而延长。

洪道德继续分析指出,如果是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可以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洪道德表示,由此推算,无论是法院发现新的事实,还是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法院最长都应该在检方起诉后9个半月内做出一审判决。超过这个时限,就属于超期羁押,涉嫌程序违法。

“遵义市中级法院应该立即做出一审判决,或者立即更改强制措施,对被告张磊取保候审。否则就是继续违法”,洪道德指出,“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披露对本案履行监督职责的相关信息,这并不属于侦查秘密”。

记者5月15日致电遵义市检察院要求采访,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不清楚。记者随后将采访提纲传真至该院。截至发稿时,尚未得到回复。

查阅2000年9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有如下条款: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的情况进行通报。

此外,旧版《刑事诉讼法》明确: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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