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晶晶 刘 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如今,这部继《民法典》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已经公布并审议通过。法典共5编、1242条、16万余字,承载着从“治已病”到“防未病”的制度革新,也标志着中国生态环境治理从碎片化应对走向系统化治理的重要跨越。《生态环境法典》融入前沿司法理念,彰显鲜明的时代性和前瞻性,将分散于30多部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中的生态保护规则加以系统整合,成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
一、民生痛点破题,法典直抵“群众之殇”
在法典中,总则编开宗明义强调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在保留现行法律“保障公众健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权益”,更加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这一点在回应生态环境民生问题上尤为重要。
油烟呛鼻、噪声扰梦、恶臭难消——这些“家门口”的污染顽疾长期困扰着城市居民。根据生态环境领域长期投诉情况看,此类问题在环境投诉中占比较高,已成为基层治理中的“老大难”。法典编纂以“源头预防”为导向,直指规划失序这一症结。法典明确地方政府统筹规划,经营者应当科学选址,合理设置防护距离及相关装置,建筑施工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污染防治需要。这些条款将治理端口前移,从末端执法转向源头防控,在立法层面为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问题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更为精细的制度设计。比如长期困扰临街居民的饭店油烟问题,今后将在项目布局、规划准入、经营选址等前端环节得到更严格规范。这种制度设计印证了“预防胜于救济”的法治智慧,让法律防线尽量筑在冲突发生之前。
法典还体现出“取智于民、还利于民”的治理智慧。近年来,社会公众围绕城市噪声、光污染等问题持续建言献策,不少基层治理经验和公众诉求被吸收到制度设计之中,推动对露天娱乐活动、广场音响扰民等问题形成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法典对新型污染的覆盖,更彰显立法温度。广告屏强光刺眼、玻璃幕墙反光扰民——这些“光污染”受害者曾长期面临维权依据不足的困境。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光污染防治规则,为城市空间治理装上了更清晰的“法治滤镜”。
二、绿色基因觉醒,低碳催动可持续发展
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立法特色。这不仅是体例创新,更是发展理念的深刻变革。过去一些绿色转型制度中,“鼓励”“支持”类条款较多,对企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的刚性约束相对不足。此次法典进一步强化强制性规范,要求有关主体依法履行资源节约、循环利用、污染防治和绿色转型责任。面向即将到来的绿色能源设施“退役潮”,包括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大批量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问题,也被纳入制度预防视野,以避免陷入“绿色产业带来绿色垃圾”的治理困局。
法典还将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纳入法律框架,彰显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担当。单设绿色低碳发展编,是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重要特点,也是中国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法治经验的重要体现。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价值引领,是法典编纂的显著亮点。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长期命题,而生态环境法典系统展现了我国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思考、实践与总结。法典所确立的生态保护补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等制度安排,既是中国实践的法典化表达,也是生态环境治理“中国方案”的集中呈现。由此可见,中国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正加快实现从规则借鉴者向规则建构者、制度贡献者的转变。
三、阻击隐形污染,风险预防前置管控
生态环境法典在污染防治编中对新污染物治理作出专门制度安排,以风险预防原则为法理根基,构建覆盖“筛查—评估—管控”的全链条制度体系。法典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着力回应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电磁辐射认知偏差以及新技术应用伴生风险等治理难题。
新污染物治理打出“组合拳”。法典强调建立健全有关名录、标准、监测和风险管控制度,对相关设施、项目和活动实施分类管理,推动信息公开与风险沟通并重。这些措施既有助于缓解公众“谈辐色变”等非理性恐慌,也有助于避免因认知偏差而对技术创新形成简单化限制。光污染量化管控也体现了立法精度,从技术标准到法律责任形成较完整的制度闭环,让无形污染逐步进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治理轨道。随着法典实施,新污染物协同治理体系将进一步健全,为“美丽中国”建设筑牢生态安全底线。
四、权力下沉激活,提升基层内生动力
生态环境问题治理中,“基层执法主体缺位或能力不足”的问题不容忽视。发现问题后往往需要层层上报审批,制约了基层主动提升治理能力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客观上容易形成“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困境。法典着力通过完善执法体制机制破解这一痼疾。法典进一步理顺生态环境执法职责配置,强化基层监管和执法保障,有助于提升县域和基层单元的执法响应效率。
与此同时,法典还推进责任体系重构。针对第三方环保服务、监测数据质量等突出问题,法典强化了对环境监测、检验检测等活动的规制,推动堵塞监管漏洞。法典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相衔接的法律责任体系,增强违法成本与制度威慑力。一系列制度变革,将执法神经末梢进一步延伸到污染防治第一线,推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夯实美丽中国建设“最后一公里”的法治基础。
五、解决“条款冲突”,法律戒尺精准量罚
拒绝检查罚款多少,个人无证非法收集危险废物如何处罚。以往相似违法行为在不同单行法中存在处罚幅度不一致的问题。法典通过系统整合相关规范,推动法律责任配置更加统一协调,减少分散立法带来的冲突和适用分歧,使执法办案从“翻多部法律”转向“依据统一法典”,有效缓解基层执法中的适法焦虑。
针对生态环境领域长期存在的多部门职责交叉问题,法典强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应对,推动形成权责清晰、衔接顺畅的监管格局。生态修复责任方面,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污染者担责、修复优先等制度安排,为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实施生态修复、追偿修复费用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依据。可以说,法典通过责任规则的统一化、精细化和体系化,让法律戒尺更加精准有力。
六、系统治理升维,东方智慧贡献全球
法典以“适度法典化”展现制度智慧。它既对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制度作出系统整合,也为特别法、专项法、区域立法和未来新兴治理议题保留必要接口。这种“统分结合”的编纂技艺,既避免法典僵化,又增强制度体系的稳定性与开放性。
“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贯穿法典始终。耕地保护从过去较多侧重数量、质量,进一步走向数量、质量、生态并重;江河湖泊、森林草原、湿地海洋、荒漠等生态要素的系统保护得到更加充分的法典化表达。面向全球治理,法典将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推动形成“国家立法—地方实施—社会协同”的治理体系。云南、海南等地在野生动物保护补偿、蓝碳交易等方面形成的有益探索,也为法典制度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特别是法典对荒漠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视,体现了中国在土地退化防治、荒漠化治理方面的长期经验和全球贡献。
法典不是终点,而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新起点。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公布实施,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将进一步迈入体系化、协同化、法典化的新阶段。“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格局的确立,将对整体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生态环境法典通过体系整合、基层赋权、风险防控、责任优化、绿色引领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转化为可操作、可执行、可检验的法治工具,不仅有助于回应“油烟噪声”等现实民生痛点,也将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长远任务奠定坚实法治基础,成为中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制度成果。
作者简介
闵晶晶: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刘 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责任编辑 王顺利-《新西部》杂志-新西部网